办理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公证特别注意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20:23:46 392 人看过

首先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收集相关的材料。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件,拆迁许可证、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裁决书、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以及履行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程序(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的证明材料。

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建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摄像人员(条件许可,尽可能进行全程摄像)、测绘人员(要有测绘资格证书)、财产清点人员、房屋拆除的施工人员,做好对现场秩序的维护、交通疏导、人身救护等职责分工,拟定具体的拆迁预案。因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前提是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没有做通,抵触情绪很大,而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做好这些准备工作,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还应及时对上述参加行政强制拆迁人员的身份证件进行收集。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中,应认真履行公证员的职责,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对测绘人员的测绘行为及结果进行监督,并要求测绘人员提供书面的测绘结论,同时指导摄像人员对房屋、附属物及现状进行全面拍摄,对房屋结构、门窗、厨房以及附属设施等着重拍摄。清点被拆房屋内的财产时公证员不能脱离现场,要对清点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公证员不应亲自清点财产,应由专人操作,做好清点物品的登记工作(对小件物品可归纳包装并挂签标码进行登记),同时要求摄像人员对清点过程及清点的物品进行全程摄像。清点结束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将清点物品移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接受或不在现场的,由拆迁人代为保管。拆迁人应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可办理提存公证。

如果强制拆迁现场混乱,测绘、清点及摄像人员不能按上述程序操作,失去控制,公证员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现场指挥人员或申请人,及时处理,否则,应拒绝公证。在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现场公证记录,尽可能做得祥细,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强制执行的机关,被拆迁人是否到场,参加拆迁的相关部门,测绘、摄像及财产清点人员,被拆迁房屋的现场状况,产权人,房屋测绘、财产清点和摄像情况以及其它应当记明的事项。记录应由上述人员签字,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应在记录中记明。当然,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有可能涉及其它事项的公证,如通知、文件送达等相关公证,公证部门也应认真办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23: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强制相关文章
  • 广州市废止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制度和行政强拆制度
    (记者/郑佳欣)今天上午,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提请废止的议案》。房屋拆迁许可制度和行政强拆制度在广州将成为历史。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某广在相关说明中表示,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废止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依据被废止,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制度和行政强拆制度被取消,建设单位不再作为拆迁补偿的主体,《办法》规定的主要法律制度与《条例》相抵触,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办法》应当予以废止。
    2023-06-10
    215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一般程序是指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与其它行政强制执行相同或相通的执行程序。从实践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阶段:1.告诫告诫是指当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向相对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房屋拆迁中有权做出告诫的行政机关包括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即区拆迁办或区房产局、做出拆迁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即市房产局和由政府授权行使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即行政执法局,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无权做出告诫。相对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给予答复。相对人提出的事实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2.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在房屋拆迁中,做出拆迁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是
    2023-06-13
    126人看过
  • 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注意的问题
    房屋拆迁管理费,是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实施管理,并按规定收取的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费用。对于房屋拆迁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应注意以下问题:1、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管理,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2、房屋拆迁管理费,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除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外,不得再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他费用。由财政全额拨给事业费的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拆迁管理费。4、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5、各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违反规定,乱收
    2023-05-01
    352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问题探讨
    补偿安置是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核心内容,拆迁活动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补偿安置,补偿安置的基础和依据是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评估,评估价是货币补偿标准的依据,是作出裁决的依据。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有些法院将估价报告作为证据进行司法审查;有些法院将估价报告作为裁判的依据,出现估价决定裁决、决定裁判的结果的现象,使被拆迁人感到茫然,使法官也感到不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这一规定确定了等价有偿的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既科学、合理,也便于被拆迁人理解,有利于减少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也有利于
    2023-06-10
    378人看过
  • 合法房屋的政府强制拆除问题
    政府部门应当向法院提交的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2、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予被拆迁人的产权调换房屋予被拆迁人的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3、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上述材料便是政府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向当地基层法院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全法院会立案受理。值得尽管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强拆的权力,但如果行政机关在强拆过程之中没有依法履行以上程序,那么也将导致强拆行为违法。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对具体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如果行政机关或法院在组织实施时违背了以下规定,被征收人也可
    2023-07-04
    366人看过
  • 城市房屋强制拆迁通知期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注意事项有哪些1、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
    2023-04-27
    323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具有强制性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一、商铺挖地下室违法吗?业主乱挖乱建地下室隶属行政违法做法(一)私挖乱建地下室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明确限定,城市市区的土地隶属国家所有。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欲使用城市市区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空间,均应得到权利人国家的认可。其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应通过出让或划拔方式从国家处得到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五、六、七、十条的限定,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议的规划设计要求及附图,规划设计要求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设高度等,且出让方、受让方不得私行变换规划设计要求及附图,在出让转让经过中确需变换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准许认可。从土地权属角度考察,各商品房的购房业主是在购房商品房的同时,亦从开发商处受让了房屋所属土地的使用权。而所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开发商从政
    2023-04-02
    418人看过
  •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实行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拆迁(以下简称强拆)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和谐稳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7月开始,在我市实行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备案制度。在区人民政府依法责成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拆后,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强拆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强拆”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详见附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特此通知。附件: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备案材料二○○八年七月十五日附件: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备案材料1、行政强拆决定书;2、已送达被拆迁人的强拆通知;3、行政强拆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的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名单及听证会记录;4、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凭证、财产证据保全公证书、图片等相关材料;5、行政强拆后,该房屋内财产的存放地点及过渡房安置地
    2023-04-22
    404人看过
  • 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做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建设部于2003年12月30日印发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以下简称《裁决规程》)。《裁决规程》明确和规范了拆迁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程序,对于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工作依法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有着重要意义。现将《裁决规程》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贯彻执行建设部《裁决规程》,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实行区、县政府负责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总量,防止矛盾激化。
    2023-04-23
    171人看过
  • 行政诉讼抵制房屋强制拆迁
    拆迁案件中涉及到国家赔偿时,程序如何提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而且,此请求实效适用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即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被拆迁人在遇到行政机关强拆时既可以在针对行政机关强拆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
    2023-07-05
    234人看过
  • 设立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主体的必要性分析
    根据国务院2001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是整个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法律体系中的两大组成部分。然而,目前各地在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由于立法授权上的缺陷,导致行政强制拆迁在执行主体上的空缺,使此类行政案件的执行只局限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一种途径。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机关,尽早授权于行政机关,依法组建或落实实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部门,健全执法主体,真正使《条例》具有可操作性。?一?设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构筑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法律体系的需要。《条例》勾画出了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法律体系的基本轮廓,完善了行政功能,强化了司法职能,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有权行使强制拆迁的行政机关,认为自己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正确的,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当运用行政手段无法实施强制拆迁,可通过
    2023-07-05
    441人看过
  • 陈忠江诉市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案
    【案情摘要】原告:陈*江被告: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新民市是沈阳市下辖的县级市。2006年12月,新民市政府发布通告,告知市政府决定对城区东郊路进行拓宽改造。次年4月,再次下发通知,明确具体的改造路段及拆除范围,同时承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偿。新民市阀*厂的下岗工人陈*江于1993年所建的80平方米门市房,正处在这一拆除范围内。2007年5月14日,新民市政府责成新民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及其他一些相关单位,对陈*江的门市房进行了强制拆除。当时,门市房内有机器设备、生活用品、动力电等,陈*江称“这些物品有损坏”。同年10月,陈*江与新民市城管监察大队签订《城市道路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获得17万元补偿。不过拿到钱后,陈*江认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单价不合理。去年6月19日,他向沈阳中院起诉,请求确认政府违法,责令赔偿经济损失79万余元。【裁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定新
    2023-04-27
    377人看过
  • 泰州市市区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规定
    【阅读全文】泰政发〔2004〕257号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规定》的通知海陵、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泰州市市区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泰州市市区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泰州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提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启动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第四条拆迁人提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启动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书已经送达拆迁当事人;(二)被申请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仍未搬迁;(
    2023-04-23
    460人看过
  • 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复议案件初探
    一、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公益拆迁向商业拆迁的转移,拆迁户和开发商的矛盾、拆迁户和地方政府的矛盾便不断出现,并日趋尖锐。据建设部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上半年因征地拆迁而到建设部上访的人数有4026批,计18620人,其中集体上访905批、13223人,个人上访3121批、5397人,不到半年的时间就超过2003年3929批、18071人的全年上访总量。2005年,郑州市受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复议案件52起,相当于前三年的案件总数。面对急剧增长的房屋拆迁纠纷,我们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其具体表现为:①安置补偿不合理,政策不到位,导致拆迁户利益受损失,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因拆至贫,失去原有的生存基础。这是引发拆迁矛盾的最直接的原因。②拆迁户得不到行政与法律方面的有效的保护,相反,他们发现自己可能是处在拆迁人、行政部门以及司法部门的共同对立面的位置上。从制度上讲,这是引发拆迁矛
    2023-06-08
    419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更多>

    #行政强制
    相关咨询
    • 强制拆迁条件,强制拆迁的条件,强制拆迁应注意哪些问题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1-11
      强制拆迁的注意事项包括: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提前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支付金额和支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不申请复议或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
    • 户口本被别人强制迁到房屋拆迁赔偿的问题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4
      拆迁补偿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拆迁补偿分为国有土地傻瓜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1、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款依法全部属于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在房屋所有权人已经过世的情况下,则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的征收补偿款应作为遗产依法予以继承,若被征收人有遗嘱的,按其遗嘱办理,若没有遗嘱,则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
    • 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房屋拆迁程序中,强制拆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有何法律保障?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4-27
      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即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1)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人员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强制拆迁的规定是什么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1-25
      可以强制拆迁的规定如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20日发布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
    • 房屋拆迁行政复议前置的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03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