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解聘精神病员工败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44:59 118 人看过

一单位解聘精神病员工败诉据悉,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

本报讯我市某事业单位性质的医院女员工刘心(化名)在工作期间患上精神分裂症,单位决定于她的合同期满后解聘她,刘心与单位的纠纷闹至法庭,某事业单位坚持要解聘刘心,并对刘心的精神疾病鉴定提出异议。2008年1月上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相关规定,对患有精神疾病的聘用人员,用人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终审判决某医院败诉。据悉,刘心从专业学校毕业后,于1993年分配到我市某事业单位性质的医院工作,刘心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至2006年12月27日。以后,刘心的精神状态不好,1997年6月,经市第七人民医院诊断,刘心患上了精神分裂障碍,之后在家休养。经过治疗,1999年4月,第七人民医院认为刘心可以工作了,出具了“试复工”的诊断书,刘心开始上班。2001年6月,经过市第七人民医院医学鉴定,刘心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2级精神残疾。以后,刘心感觉腰部经常疼痛,经过诊断,是因工作造成腰部两处间盘突出,刘心因此申报工伤。2005年11月,经过人事行政部门审查,于2006年11月认定刘心的腰伤为工伤。2007年1月,经过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刘心为工伤10级。2006年12月底,刘心所在的医院以聘用合同期满,刘心没来单位办理有关合同的事宜为由,将《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送达给刘心,同时在某报纸刊登通知,要求刘心在2007年1月5日回单位办理聘用合同终止手续,否则逾期按有关规定处理。刘心不同意单位的做法,聘请了律师维权,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与单位续签合同。以后,市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某事业单位性质医院须与刘心续签《大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某医院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的仲裁决定,驳回刘心的仲裁申请,确认本单位有权解除与刘心的聘用合同。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某事业单位性质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刘心的合法权益,并且与法律规定相悖,一审判决驳回某医院的诉讼请求。某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某医院对市第七人民医院鉴定刘心为2级精神残疾的医学鉴定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否认该鉴定结论。市中院对涉案的医学鉴定予以确认。根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因此,某事业单位性质医院作出的终止与刘心的聘用合同与法相悖。日前,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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