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谁举证
一、行政诉讼谁举证
1、行政诉讼被告举证,具体方法如下:
(1)审理前的准备,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各项准备活动;
(2)庭审准备,指开庭当日正式开庭审判时所做的准备;
(3)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目的,是审查核实证,查清案件事实,为法院裁判作基础;
(4)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结案,便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5)法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刑事公诉案件的,马上转入法庭评议,即由合议庭根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对案件事实、情节、证据及其法律适用进行评议表决;
(6)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7)宣告判决,任何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1、原告认为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2、被告必须明确指出具体所做的行政行为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证据以及诉讼请求;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并且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5、必须提前经过了复议程序;
6、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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