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代管方案下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影响因素分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09:00:41 337 人看过

对于代管房屋的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特殊的规定,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全。”

而对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则没有直接规定,因此,代管房屋拆迁的操作,也因代管主体的不同而不同。

第一,对依法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时,拆迁人应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被拆除房屋应办理证据保全。采用产权调换的,该调换取得产权的房屋继续由原代管人代为管理,房屋出租收入扣除必要管理费后,专账管理。采用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其他代管部门不得挪用;也可以先将补偿金缴入财政,尔后按无主财产的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但一旦出现合法所有人主张权利,应验明身份后将款项退还给所有人。

第二,对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实施拆迁,应注意三个环节:

1:是注意验明委托手续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如委托手续有疑问,又找不到所有人的情况下,应按法定代管的程序,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代管,履行职责;

2:是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时,代管人应提请公证机关进行合同公证,并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3:是产权调换的房屋继续由代管人管理,如用于出租,租金收入,应以所有人的名义存入银行,货币补偿金也应如数以所有人的名义存入银行,不得挪用。代管人应及时将情况通知所有人的继承人,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吞委托人的资产。拆迁人发现代管人有侵吞挪用行为,应予制止,必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告,金额较大的,应向公安部门报告,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无论是依法代管还是委托代管的房屋,拆除时都要请公证机关作勘察记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避免纷争。

已退代管信托房原承租住户安置申请

一、安置对象及条件

安置对象为:代管信托房退管后仍居住在退管房内的原承租住户。

安置对象应符合本市户口、原有租赁关系、未享受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等三个方面的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1、户口。申请人和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申请户)应具有与退管房同址的本市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时间在其房屋退管之前。

申请人本人符合上述条件,其家庭成员属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可共同申请:

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该退管房内与其共同生活。

属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且共同居住在退管房内。

属于正常婚嫁、计划生育、复转退军人、厦门籍知青或其子女、高校毕业生、劳教、刑满释放户口回迁并居住在退管房内。

因参军、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离他处。

2、租赁关系。申请户在房屋退管前与房管部门有租赁关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持有房屋租赁凭证。

3、未享受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申请户未享受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包括购买房改房、统建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房,承租公房以及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等。

申请户虽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但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以下的也可申请安置住房。其中,属承租公房但仍符合安置条件的必须退出原租住公房后方可安置;其他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但仍符合安置条件的应下调一房型安置。

夫妻不能分开申请,居住在同一退管房内的直系亲属须一并申请。

二、申请程序及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持房管部门出具的代管信托房退管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向市公房管理中心领取《厦门市代管信托房退管住户安置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2、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到退管房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确认实际居住情况(申请表应用钢笔填写);

3、申请人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提交安置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经社区居委会确认盖章的《申请表》;

房管部门出具的代管信托房退管证明;

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用A4纸张);

家庭成员符合共同申请条件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公房管理中心予以登记受理,并出具收件收据。

三、专用安置房申请和分配主要程序

1、领表填表:申请人持房管部门出具的代管信托房退管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向市公房管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2、居委会盖章:退管房所在地居委会确认盖章;

3、提交申请: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提交申请;

4、初审复审公示:市公房管理中心入户调查初审,市国土房产局复审并组织公示15日;

5、签订使用权清退协议:申请户和退管房业主(代理人)就使用权清退问题协商一致后,共同到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使用权清退协议书》;

6、选房:根据选房规则选房;

7、签订合同:与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安置房租赁合同,凭租赁合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凭市公房管理中心开具的《安置房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8、退还使用权:申请户按约定搬离腾退退管房,归还退管房使用权。

四、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以配租专用安置房为主;也可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经审查属本办法安置对象且符合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市公房管理中心提供保障性租赁房并给予单列分配;需购买安置房的,按我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即申请经济适用房或保障性商品房)。

五、安置标准

一人户按一房型安置;二人户及夫妻带一子女按二房型安置;三人及以上户按三房型安置。对申请户家庭人口较多,人口结构较为复杂,依申请按照分得开,住得下的原则予以安置。

六、安置房的管理方式

配租的专用安置房不得转租、转让,租金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公有住房政策执行,并逐步同我市保障性住房政策相衔接。

七、对已配租专用安置房的申请户有那些具体要求

答:申请户应在签订专用安置房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并在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4个月内搬离腾退退管房。逾期未搬离腾退退管房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将按照《安置办法》第九条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市场租金收取专用安置房租金,直到搬离腾退完毕。

八、对弄虚作假取的安置房的如何处理

对在申请安置过程中有隐瞒、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住户,将取消其安置资格或收回已分配的专用安置房,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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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8日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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