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代管房屋的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特殊的规定,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全。”
而对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则没有直接规定,因此,代管房屋拆迁的操作,也因代管主体的不同而不同。
第一,对依法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时,拆迁人应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被拆除房屋应办理证据保全。采用产权调换的,该调换取得产权的房屋继续由原代管人代为管理,房屋出租收入扣除必要管理费后,专账管理。采用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其他代管部门不得挪用;也可以先将补偿金缴入财政,尔后按无主财产的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但一旦出现合法所有人主张权利,应验明身份后将款项退还给所有人。
第二,对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实施拆迁,应注意三个环节:
1:是注意验明委托手续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如委托手续有疑问,又找不到所有人的情况下,应按法定代管的程序,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代管,履行职责;
2:是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时,代管人应提请公证机关进行合同公证,并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3:是产权调换的房屋继续由代管人管理,如用于出租,租金收入,应以所有人的名义存入银行,货币补偿金也应如数以所有人的名义存入银行,不得挪用。代管人应及时将情况通知所有人的继承人,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吞委托人的资产。拆迁人发现代管人有侵吞挪用行为,应予制止,必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告,金额较大的,应向公安部门报告,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无论是依法代管还是委托代管的房屋,拆除时都要请公证机关作勘察记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避免纷争。
已退代管信托房原承租住户安置申请
一、安置对象及条件
安置对象为:代管信托房退管后仍居住在退管房内的原承租住户。
安置对象应符合本市户口、原有租赁关系、未享受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等三个方面的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1、户口。申请人和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申请户)应具有与退管房同址的本市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时间在其房屋退管之前。
申请人本人符合上述条件,其家庭成员属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可共同申请:
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该退管房内与其共同生活。
属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且共同居住在退管房内。
属于正常婚嫁、计划生育、复转退军人、厦门籍知青或其子女、高校毕业生、劳教、刑满释放户口回迁并居住在退管房内。
因参军、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离他处。
2、租赁关系。申请户在房屋退管前与房管部门有租赁关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持有房屋租赁凭证。
3、未享受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申请户未享受相关政策性住房优惠,包括购买房改房、统建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单位集资房,承租公房以及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等。
申请户虽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但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以下的也可申请安置住房。其中,属承租公房但仍符合安置条件的必须退出原租住公房后方可安置;其他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但仍符合安置条件的应下调一房型安置。
夫妻不能分开申请,居住在同一退管房内的直系亲属须一并申请。
二、申请程序及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持房管部门出具的代管信托房退管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向市公房管理中心领取《厦门市代管信托房退管住户安置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2、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到退管房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确认实际居住情况(申请表应用钢笔填写);
3、申请人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提交安置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经社区居委会确认盖章的《申请表》;
房管部门出具的代管信托房退管证明;
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用A4纸张);
家庭成员符合共同申请条件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公房管理中心予以登记受理,并出具收件收据。
三、专用安置房申请和分配主要程序
1、领表填表:申请人持房管部门出具的代管信托房退管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向市公房管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2、居委会盖章:退管房所在地居委会确认盖章;
3、提交申请:向市公房管理中心提交申请;
4、初审复审公示:市公房管理中心入户调查初审,市国土房产局复审并组织公示15日;
5、签订使用权清退协议:申请户和退管房业主(代理人)就使用权清退问题协商一致后,共同到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使用权清退协议书》;
6、选房:根据选房规则选房;
7、签订合同:与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安置房租赁合同,凭租赁合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凭市公房管理中心开具的《安置房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
8、退还使用权:申请户按约定搬离腾退退管房,归还退管房使用权。
四、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以配租专用安置房为主;也可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经审查属本办法安置对象且符合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市公房管理中心提供保障性租赁房并给予单列分配;需购买安置房的,按我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即申请经济适用房或保障性商品房)。
五、安置标准
一人户按一房型安置;二人户及夫妻带一子女按二房型安置;三人及以上户按三房型安置。对申请户家庭人口较多,人口结构较为复杂,依申请按照分得开,住得下的原则予以安置。
六、安置房的管理方式
配租的专用安置房不得转租、转让,租金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公有住房政策执行,并逐步同我市保障性住房政策相衔接。
七、对已配租专用安置房的申请户有那些具体要求
答:申请户应在签订专用安置房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并在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4个月内搬离腾退退管房。逾期未搬离腾退退管房的,市公房管理中心将按照《安置办法》第九条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市场租金收取专用安置房租金,直到搬离腾退完毕。
八、对弄虚作假取的安置房的如何处理
对在申请安置过程中有隐瞒、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住户,将取消其安置资格或收回已分配的专用安置房,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高铁拆迁补偿标准的影响因素分析
55人看过
-
农村拆迁标准的影响因素分析
405人看过
-
城市代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169人看过
-
外资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影响因素分析
147人看过
-
淮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影响因素
256人看过
-
拆迁补偿标准的影响分析
439人看过
拆迁安置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两种: 1、原地安置; 2、是异地安置,具体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拆迁补助费。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 更多>
-
城市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02依据国有土地上的规定,房屋征收补位方案应该包括的内容是征收的范围、征收时间、补偿标准等的内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
-
国家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新疆在线咨询 2022-01-24第二十六条征收个人住宅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第二十七条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的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廉租住房保障或者经济适用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影响因素有哪些上海在线咨询 2023-02-26房屋拆迁纠纷是指在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拆迁安置条件、拆迁的过渡期限等不满意,或拆迁人进行非法拆迁而发生的纠纷。 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共同诉讼案件居多,案件复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城市拆迁安置标准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26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
-
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0723. 你好,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都不一样,具体的补偿额度需要咨询当地的拆迁办。补偿包括三部分: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如果你觉得补偿不合理就不要轻易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