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新民初字第57号
委托代理人曾昭富,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舜祥与被告孙孝荣房屋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依法追加了法定继承人孙焕新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原告孙舜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告孙焕新,被告孙孝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舜祥诉称:原、被告之父孙叔平所立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该遗属指定由被告孙孝荣继承的房屋,是原、被告共有的财产,侵害了我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且该遗嘱不是父亲孙叔平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遗嘱无效并对该房屋依法分割。
原告孙焕新述称:该房屋如果按父亲遗嘱处理我没意见,如果按财产继承处理,我应得到我父亲遗产的三分之一。
被告孙孝荣辩称:父亲孙叔平遗嘱所处分的房屋是其个人的合法财产,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遗嘱又经公证应受法律保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孙舜祥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父孙叔平于1957年,在现酿溪镇新阳路旁新邵县人民医院与木材公司之间,建有土木结构房屋一栋。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因扩建新阳路,该栋房屋地基部分被征用,酿溪镇规划建设管理站付给了孙叔平房屋拆迁补偿等费用共计5170元,尔后该房屋被拆除。至一九八五年五月,由孙舜祥、孙孝荣共同负责,在原老屋地基后侧,重新修建了三垛二间三层的红砖楼房一栎,该房屋当时总开支1.47万余元,建房资金来源:有孙叔平投入的原房屋拆迁补偿、土地补偿等费用计5700余元,另借款6285元,其中孙叔平经手借款1635元,孙舜祥经手借款600元,孙孝荣经手的借款4050元,该借款在房屋建成后,93年经结算,孙舜祥、孙孝荣各承担1800余元,另房屋竣工作圆垛酒收礼金860元,用于偿还了借款。其余借款全部从后来的房租收入中偿还。该房屋建筑面积130m?2,房地产现值估价额为18.3898万元。一九八五年十月竣工后,主要由孙叔平以自己的名义出租给他人使用至1999年12月,房租收入也主要用于孙叔平的生活和医药费等开支。
孙叔平的老屋地基1984年底因新阳路扩建部分地基被征用后,村在靠县金属公司墙外,划了两间房屋基地作为补偿。1988年孙舜祥、孙孝荣分别在此处建房,建房时孙叔平将地皮作价2000元和原老屋木料作价及由他收取的86-88年部分房租费,共计12472.65元,给孙舜祥和孙孝荣。尔后至1989年10月结帐时,由孙舜祥、孙孝荣各向叔平出具了借现金6236.33元的借据,现孙舜祥、孙孝荣对85年、88年两次建房帐目均无异议。
-
孙厚经诉讼孙传斌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190人看过
-
孙秀霞诉马永淑继承纠纷案
139人看过
-
孙某某诉孙xx房屋迁让案
376人看过
-
孙家鼎诉赵琪继承、析产纠纷案
222人看过
-
孙世海诉孙文军房屋迁让案
223人看过
-
孙**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上诉案
303人看过
房屋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 更多>
-
-
继承房产孙子孙女比例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7如果孙子的父亲还在世,孙子没有继承权;如果孙子的父亲先于爷爷奶奶去世了,孙子才有继承权。继承遗产,所有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平等的,一般是均分,但如果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的人,可以适当多分;继承人有能力却不尽赡养义务的人,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中对被继承人生前照顾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多分。
-
-
祖孙三代的继承纠纷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1日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就一起祖孙三代的继承纠纷案调解结案。 2008年1月20日,林老太的三子林某因病死亡,母亲、妻子、儿子三人因抚恤金、住房公积金、个人存款等遗产分割产生纠纷。 年过九旬的林老太在诉状中称:其二子、三子已去世,长子无能力赡养。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几年来,大学毕业的孙子
-
老宅子卖给孙子孙子继承案例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3叶某是我爷爷兄弟的老婆,1987年去世,现政府把山售卖了,9万元,我爸是叶某嗣子,当时是有我爸负责后世,而另外还有一个养子,当时在叶某家呆过一段时间,后离开叶某,也没有来处理后世,要老挝爸分柴山一半给他,我爸不同意,但村里劝说,说他们没有山分一半柴山给他割,我爸不认识什么字,也没看让人代笔写的是什么内容,他们那些人拉我爸按了手指印,这笔钱和他们协商,分2万给他们不同意,让我们分一半给他们,我们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