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57:49 176 人看过

文号:建城[1994]330号标题:关于印发《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建城[1994]330号标题:关于印发《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日期:1994年5月20日实施日期: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建设部内容:关于印发《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4]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是为适应当前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对接通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及其排放的水质、水量进行动态监督管理的必要手段;对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治理、推进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节约用水,控制水污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附件:一、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二、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三、城市排水许可证。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日附件: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行业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和养护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实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管理,促进城市排水事业发展,控制城市水污染。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直接或者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及其相关设施。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第五条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当如实填报“排水许可申请表”,并持有关排水资料和图纸,到当地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第六条排水户排水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J18-8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以及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第七条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在接到排水许可申请表时起一个月内予以办理或答复。第八条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查合格后,颁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对不符合第六条标准规定,超标严重,又不致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可颁发《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两年。排水户必须在两年内进行治理。对不符合第六条标准规定,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限期治理后再重新申请。第九条排水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十五天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申请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紧急原因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排放污水的,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排水登记手续,申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第十二条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可按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因施工排水而发放的《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第十三条排水户必须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水,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禁止无证将污、废水和雨水接入城市排水设施,违者处以罚款。第十四条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承担接通管道设施所需费用。收费标准,各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第十五条排水户应服从城市排水(经营)管理单位对城市排水实施的统一管理和监测。第十六条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定期按规定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排水(经营)管理单位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数据资料。第十七条排水户应按照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采样、检测流量、排水控制装置等有关标志。第十八条城市排水(经营)管理单位要做好城市排水设施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安全正常运行。第十九条排水户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排水量,改变排水性质的,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视其情节及影响程度,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处以罚款、收缴、吊销《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停止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等处罚。被收缴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经治理达到规定要求后,由颁证部门核实并重新办理许可证后方可排水。第二十条《排水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排水户应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持有《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的,可向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申领《排水许可证》;施工排水户需要延长排水期限的,应在《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重新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又未予答复,或者有关人员利用职权违章发证的,应以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同时吊销违章发放的许可证。第二十二条排水许可申请表、《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由建设部制定统一格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制。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其他使用单位自建排水设施排水的,设施产权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建设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16: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工程施工相关文章
  • 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排水设施管理第三章奖励和处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城市排水设施效能,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系指城市规划区内国家投资兴建、城建部门主管的市政公共排水设施及城市防洪设施(以下简称排水设施)包括:(一)城市污水处理厂;(二)污水、雨水泵站;(三)污水、雨水管道、暗渠(以下简称管渠)、检查井、雨水井及其附属设施;(四)防洪堤坝、运河、明渠、涵洞、闸门、蓄水库及其附属设施等;(五)排水设施维修养护作业用地。其范围是:管渠和邻近铺设的其它专业设施之间的规划允许间距及批准的已有管线实际间距的二分之一米;明渠护坡脚外5米以内;蓄水库、闸门、涵洞、检查井、边缘外5米以内;雨水井边缘外1米以内。第三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为
    2023-06-10
    98人看过
  • 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郯城县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郯城县地租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六月十五日郯城县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的地租征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所收地租,是指土地使用者除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收缴的土地收益。第四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地租征收管理工作。县直各单位、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搞好地租征收管理工作。第五条地租征收范围:(一)以国有
    2023-04-22
    78人看过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魏都区农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许昌市魏都区农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要按照推进城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加强农村住宅用地管理,为我市早日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二○○三年四月三十日许昌市魏都区农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住宅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魏都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住宅用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合法手续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楼寓、房屋和院落用地。第三条许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魏都分局负责本辖区农村住宅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核上报等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住宅用地的所有权属
    2023-06-10
    212人看过
  • 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样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样本的通知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样本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样本的通知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样本的通知建规[2007]2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建委: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城乡规划许可证书的样本。现将新版规划许可证书样本印发你们(样本详见建设部网址:www.cin.gov.cn),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以本次印发的证书样本为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二、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分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种。三、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其中: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
    2023-06-10
    435人看过
  •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中央、自治区、兵团驻乌各单位:《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避免管线损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建设、施工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道及地下电缆等设施。地下管道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及工业管道。地下电缆包括电力及通讯电缆。第四条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建设施工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
    2023-04-22
    156人看过
  • 关于开展城市排水系统排涝能力专题调研的通知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排水系统排涝能力专题调研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城管办,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义乌市建设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排水系统排涝能力专题调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调研,并将调研结果(含书面报告、附件2全套表格)于9月12日前报我厅城建处,同时将电子版发至邮箱valze@hotmail.com。联系人:城建处孙薇电话:0571-8705240787055130(传真)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排水系统排涝能力专题调研的通知》(建城水函〔2010〕112号)(略)2.表1-3(电子版可从浙江建设信息港网站下载)
    2023-06-07
    373人看过
  • 关于印发《黄山市中心城区建设资金解交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黄山市中心城区建设资金解交拨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三月十六日黄山市中心城区建设资金解交拨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市政重点工程建设,根据省财政厅、原省土地管理局《安徽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5]326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黄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2003]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建设资金包括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设施冠名权(含广告经营权、场地经营权)收益等资金收入以及与城市建设有关的其他各项资金。第三条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023-06-10
    273人看过
  • 关于印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宣贯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宣贯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关于印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宣贯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宣贯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关于印发《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宣贯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城市函[2010]9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市容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和法规司于2010年6月11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的《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宣贯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附件:《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宣贯会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附件:《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宣贯会会议纪要2010年6月1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和法规司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宣贯会,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
    2023-06-10
    358人看过
  • 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厅(局、委)、铁路监督管理局、国资委,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制定了《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加强宣传贯彻,完善制度规定,细化落实措施,强化组织实施,严格督促检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把每一条规定落实到相关企业、施工现场、作业工序和岗位人员,切实做到“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资质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和人员不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二、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三、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防)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四、必须
    2023-06-12
    162人看过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城区规费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城区规费收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九日新城区规费收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城区建设,规范收入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合理安排支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城区规费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所有收入应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第三条新城区规费收入的范围包括:1.国土资源部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土地登记费、测量费和管理费收入;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3.人防部门征收的人防费收入;4.其他与新城区建设有关的各项规费收入。第四条市财政建立新城区“财政规费收入专户”,新城区的全部规费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存“专户”,属于预算内收入部分由市财政从专户缴入国库。现在已经发生暂存在各有关单位的各项收费要全部缴入市财政收入专户。第五条新城区
    2023-06-10
    380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现将建设部令第144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第145号《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各地要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两个《办法》的精神。要结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有关要求,按照突出抓好“三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四线”(划定绿地保护范围的绿线、水系保护范围的蓝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紫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的黄线)空间管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二、抓紧补充“黄线”、“蓝线”内容。各地要根据两个《办法》的要求,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进行一次检查,凡未明确“城市黄线”、“城市蓝线”的要尽快补充完善。新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必须按照两个《办法》的要求,划定“黄线”、“蓝线”,并将其作为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黄线
    2023-04-22
    240人看过
  •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6月21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七月十四日天水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等五部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五县县城廉租住房的管理。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镇廉租住房的现行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第四条符合县区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本实施细则所称租
    2023-08-17
    105人看过
  •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衡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衡水市财政局、河北省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衡劳社办[2002]98号市直各部门、驻衡中、省属及市属各企事业单位:为解决好城镇职工超过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制定了《衡水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十二月十日衡水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解决参加医疗保险职工超过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衡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衡水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作为投保人,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职工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过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商业医疗保险。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凡参加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2023-06-09
    265人看过
  • 关于印发淮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淮南市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淮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同级财政、税务、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第三条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第四条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
    2023-06-10
    198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程施工是建筑安装企业归集核算工程成本的会计核算专用科目,是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所含各部分项工程进行成本核算。 具体来说,工程施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工程,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最终由发包人验收合格,... 更多>

    #工程施工
    相关咨询
    • 城市排水许可证办理条件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1-30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
    • 岳阳市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办法通知第五十四条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24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公共场地。供水、供电、供气等运营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或公共场地的,应首先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征得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因发生水、电、气事故,确需紧急抢修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运营单位可先行抢修,完工后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05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2
      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凡通过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履行登记手续。
    •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34条的通知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04
      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或与经济情形有关的当事人以及资产评估有关各方因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无效,可以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