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离家出走前妻要还25万元
2006年底,家住广州越秀区的郑先生和番禺的刘女士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夫妻债权债务关系”一栏上均为“没有”。但数月后,刘女士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说其前夫在期间借了50万元,债主认为这是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刘女士和前夫连本带息共同偿还。
2007年中开庭时,刘女士才知道债主是家住天河的一名年仅20岁的郭姓女子,据称是其前夫的朋友。郭小姐说,2006年4月,郑先生因资金周转问题,先后借了她50万元,并出示两张内容一样的借条,都是“借款25万,2007年前偿还”。刘女士对这笔“凭空出现”的债务非常不满。她说自己根本不认识郭小姐,她前夫也从未提及此事。刘女士还说,前夫以赌博为生,就算真有债务,也只可能是赌债。
2007年底,越秀区法院在郑先生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郑先生限期偿还50万元债务本息,刘女士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刘女士觉得很冤枉。前夫离婚不久后就离家出走,连开庭都没有出席。按照这个判决,刘女士只能先替前夫还清50万元的本息。于是她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期间,刘女士坚持这笔债务要么“子虚乌有”,要么就是一笔25万元的赌债,而且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她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2008年6月,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刘女士要连带清偿前夫的25万元债务。法院判定,按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郑先生不可能将50万元的借款,写成两张内容一样的借条。因此认定借款实为25万元。但广州中院同样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刘女士要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案例(二)
百万巨债从天降四年官司终免除
1995年9月,广州市花都区的叶女士与当地青年阿-威结婚。婚后,两人开办了一家经营消防器材的公司,生意日渐红火,并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2000年4月,因两人感情破裂,叶女士向花都区法院诉请离婚。两个月后,法院一审判决,叶女士分到上百万元的家产。
随后,阿-威不服向广州中院上诉,表示公司经营期间,以他的名义借了163万元,因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期间,公司经营也是为了家庭,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01年9月,广州市中院二审判决,改判这163万元的借款为,两人各承担81.5万元。这样一来,叶女士分到手的钱就所剩无几了。她对这变化目瞪口呆,到处奔波求援,最终得到了检察院的支持,并向法院提出了抗诉。2003年11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4年,广州中院重审后,将该笔债务改判为公司债务,叶女士无须承担责任。法院认为阿-威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借款行为代表公司,因此这163万元属于公司债务。虽然该公司已被注销,但其债务按约定应由阿-威成立的新公司承担。因此,这起拖了4年的夫妻财产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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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离婚后对方的债务还要执行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15离婚是否需要承担对方的债务,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1、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双方共同偿还。 2、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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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还要替别人还债,这样合理吗?河北在线咨询 2021-07-11离婚了还要替对方还债是合理,离婚的时候,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欠下的债务,需要夫妻双方一起还债。如果钱不够还清债务,或者是财产都是双方自己掌管的,就需要夫妻双方商量一下用什么办法还清债务。如果办法不能得到双方同意的时候就需要人民法院来决定。关键还是得看借的钱是不是夫妻双方一起用了或者是一起做生意了经营店铺等一起消费的。如果是借钱的人自己用了,对方不知道的情况、或者是不同意不赞同而且后来借钱的人也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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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是否要替夫还债呢?上海在线咨询 2023-05-31夫妻一方欠钱的,另一方是否有义务偿还,需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