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因与丈夫感情不和,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分居期间丈夫万某向他人借了60万,因万某还不上债,周女士被债主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将她与丈夫唯一的住房拍卖。房屋拍卖后共获得63万元拍卖款,但其中31.5万元法院汇款给了周女士,剩余部分用来还债。
法院为什么会如此判决呢?
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借债方的个人债务。而本案中,周女士对于万某借债一事完全不知情,而且万某借的这笔钱也完全没有用于他与周女士的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万某所欠的债务应当是他的个人债务,周女士没有责任承担。最终法院在拍卖房屋后,先将属于周女士的那部分还给她,剩余的部分用来还债,所以法院将拍卖款的一半汇给了周女士。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一)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三)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四)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五)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六)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七)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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