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法》并未规定票据质权人可以行使的票据权利的范围。在票据质押的情况下,虽然出质人在进行质押背书时没有立刻将票据权利让与质权人的意思,但却又当其不履行主债务时即将票据权利转让的意思。
从理论上来讲,票据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是基于其对票据的合法占有,行使票据权利的目的则是以票据金额优先受偿。因此,票据质权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从理论上讲应当以设质票据所担保的债权金额为限。但是由于票据权利具有不可分割性,且我国《票据法》又要求票据付款人应当全额付款,所以质权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只能请求票据债务人全额支付票据金额而不是以其债权额为限支付票据金额。因此当设质票据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大于票据金额时,质权人可以要求票据债务人全额付款并就付款金额优先受偿,实践中对此并无太大的争议。
而在债权金额小于质押的票据金额时,票据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也应当向质权人全额支付,而不应部分支付,因为质权人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其可依据票据的文义性、独立性、无因性而全额行使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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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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