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8:59:50 276 人看过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规范和统一我省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巩固和推进扩面征缴工作,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00一年四月三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督管理,维护参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所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年检主管机构)依法按年度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其持证资格的制度。

第四条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0月1日至l2月30日,单位申报年检材料的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当年设立登记的单位,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年检主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年检的持证单位上一保险年度的参保情况进行检查,单位应及时向年检主管机构报送年检材料。

年检主管机构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的单位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未申报年检的,视为年检未获通过。

第六条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情况;

(二)单位参保险种、参保人数及变更情况;

(三)单位确定和申报缴费工资情况;

(四)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及与此相关的财务情况;

(五)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六)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

(七)单位申领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单位申领、报送社会保险年检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年检主管机构受理年检材料;

(三)年检主管机构审核年检材料;

(四)年检主管机构加盖年检戳记,发还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八条参保单位申报年检须附送下列资料:

(一)社会保险证年度检验表;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副本);

(三)分支机构情况表;

(四)在职职工名册及变更情况表;

(五)在职职工工资表;

(六)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七)各月缴费凭证复印件;

(八)上年度劳动年审合格证(副本);

(九)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其他反映参保单位财务状况的报表。

年检主管机构应为单位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九条年检主管机关在审查期间,根据情况可以要求单位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单位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第十条年检主管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通过年检: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

(二)参保险种不全或参保人数与实际用工人数严重不符的;

(三)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收入差距过大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或未经过办理有关手续拖欠社会保险费的;

(五)虚报或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未参加上年度劳动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未参加年检和未通过年检的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暂不实施营业执照年检或验照。待企业、个体工商户通过年检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年检合格证明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或验照。

第十二条单位在办理用工、调工、调干或劳动合同鉴证、核定工资总额和劳动年审等业务时,应出示经检验合格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未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办理有关业务,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规的,有下列情节的,除按第十条规定不予通过年检外,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l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l0000元以下罚款。

(二)参保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延迟缴纳的,由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3日 21: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社会保险相关文章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粤价[2004]80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为规范我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
    2023-06-09
    214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会计查于法》法于《计部的的发《社险于于《于的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为方便社会保险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加强社会保险审计队伍建设,提高社会保险审计的权威性,根据《审计法》和《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并征得审计署同意,我部研究制定了《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对发放“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告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电话:(101)64282744。第一条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审计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是社会保险审计人员从事社会保险审计检查工作的专用证件。检查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由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管理、颁发
    2023-06-07
    62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农试〔2010〕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政策,指导各地更好地开展新农保工作,结合各地实践和有关意见建议,现对我省新农保政策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子女参保情况认定问题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老年农村居民子女参保情况的认定,以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含外出打工者,不含外嫁女)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为基本认定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二、关于特殊人群参保缴费补贴问题(一)退伍军人军龄视同参保年限及接续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1号)的有关规定精神,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新农保,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应视同新农保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应做好与新农保的衔接,军人养老保
    2023-06-05
    54人看过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征收奖励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管理局(不发深圳):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征收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二000年十二月八日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扩面征收奖励暂行规定为促进我省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工作任务的完成,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扩面征收工作实行奖励办法。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奖励条件。凡完成当年省委、省政府扩面征收任务(2000年养老、失业保险参保率和征收率达95%以上)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100%的市县(区),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当年社保基金增收额的一定比例安排专项奖励经费。没有完成扩面征收任务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不到100%的,或没有增收的,不能安排专项奖励经费。二、基金的核定。社保基金征收额以实际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数额为准,1999年没有实行财政
    2023-06-09
    182人看过
  •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社会保险登记证印制、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的样式和标准印制,印制、发放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印制、发放费用,列入“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支科目”1609款“劳动保障事业费”下的160902项“社会保险事业费”科目。三、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印制、发放工作,保证登记证质量,从严控制支出。
    2023-06-09
    239人看过
  • 关于印发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税业办法通管的行管《行暂关《印理于查证于关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税收检查证的使用管理,保障农业税收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税收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检查证(以下简称农业税收检查证)。第三条农业税收检查证是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行使农业税收检查的法定专用公务凭证。第四条农业税收检查证式样由国家
    2023-06-07
    237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局印发《广东省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局,省直各主管厅、局(总公司),中央、部队驻粤单位:现将《广东省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政府职能,使劳动力既能流动又加强必要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一项改革,也是贯彻《工人考核条例》,完善工人考核制度,为企业提供高素质的劳动者,为培养劳动者具有多种技能,以适应市场需要的措施。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予以充分重视,把落实《规定》作为今年劳动培训部门的重要工作来抓,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发展的实际,尽快建立一批技能考核鉴定中心。实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广东省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暂行规定为了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完善社会主义的劳务市场体系,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的《工人考核条
    2023-04-22
    380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粤府办(2008)31号发布日期:2008-5-27执行日期:2008-5-27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方史志办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确保地方志书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省人民政府规划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第二章审查验收程序与主体第三条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分初审、复审和终审。第四条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成立地方志书审查委员会。第五条省编纂的地方志书,由承修单位组织初审、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
    2023-04-22
    198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安办[2004]95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12月24日颁布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市要切实加强对事故统计工作的管理,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市要落实专职人员;要按《规定》要求配备有关设备,确保信息渠道畅通。二、从2005年1月开始,各地要使用统一的统计软件对工矿企业事故进行统计,要认真采集事故资料,逐项填写事故卡片,确保不错填、不漏填,并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本地区工矿企业事故有关数据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省局专用邮箱,同时抄送。各市每月月报上报省后,不可随意更改,省局将对各市每月上报的数据逐月备份存档,并加强对各市事故统计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在执行《规定》或使用事故统计软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向省局综合协调处反映。联系人:
    2023-06-05
    84人看过
  • 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各处、室、中心、科研所: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厅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了《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并经2005年3月7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对行政许可办理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第三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划分:(一)本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本厅法
    2023-06-06
    112人看过
  • 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可请告我部职称司。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4〕60号)和《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国家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公认、国际可比、事关公共利益的原则,在涉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
    2023-06-10
    313人看过
  • 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发行中央电力建设债券办法》的通知
    为了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电厂建设,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增强国民经济发展后劲,根据国发[1987]18号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发行一九八七年电力建设债券报告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山东省关于发行中央电力建设债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收电力建设附加费的有关规定,何时执行,另行通知。山东省关于发行中央电力建设债券办法第一条为了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电厂建设,增强国民经济发展后劲,根据国务院《关于发行电力建设债券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一九八七年国家分配给我省的中央电力建设债券(简称本债券)额为一亿八千五百万元,主要用于石横、黄台电厂的建设工程,以保证在建的两台三十万千瓦机组按期投产。第三条本债券发行的范围是,山东电网供电范围内的企业、事业等单位,除农业排灌用电,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医院、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及企业办的
    2023-06-07
    324人看过
  •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为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维修管理,结合广东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交通厅二○○六年十月三十日广东省交通厅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以下简称《维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有关定义(一)按照维修对象的分类,“其他机动车维修”是指在道路上行驶、从事专项作业的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轮式车辆和拖拉机的维修。(二)维修救援是指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维修企业,具备24小时维修服务能力,从事机动车拯救、抢修经营业务。(三)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是指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管理、提供同类维修技术服务,统一品牌、统一标识
    2023-04-23
    101人看过
  • 关于渔业船舶年度检验审证的通知
    惠山区各乡镇、新区硕放、梅村、坊前镇及有关渔业村: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及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0]226号文)、农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渔港费收规定》的通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文)等文件的精神,为做好2002年渔业船舶的年度检验审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验审证对象:1、持有2001年度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员证书。2、2001年度未检验签证的,补交以前年度的有关费用后再予以办理。二、检验审证时间、地点:1、2002年度渔业船舶的检验审证时间为三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新区硕放、梅村、坊前镇的渔业船舶检验审证地点集中在硕放镇墙裕村办理。3、惠山区各乡镇的渔业船舶检验审证地点为无锡市农林局四楼渔政处办公室(曹张新村169号,家乐福超市沿永乐路往西50米)。三、收费标准:1、渔业船舶检
    2023-06-08
    189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我国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9-27
      1.税务登记证目前不需要年检,但在公司信息发生变换时(如:注册地址、法人代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需在一个月之内向税务局作变换申请,否则罚金。 2.对正常申请的纳税人取消税务登记证年检。税务登记证年检的取消,一方面减轻了纳税公司的负担,一方面强化了税务机关日常监管的职责。税务机关将在各月份、季度纳税申请和购领发票经过中,核对并完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将税务登记年检融入日常税收管理之中。 3.对
    • 关于社会保险登记变更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26
      1、办理条件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如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或帐号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须提供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2)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3)社会保险登记证;(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填写表式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4、办理流程(1)养老保
    • 关于印发《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3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现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去年,国家卫计委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了一些修改,准备上升为国务院条例。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卫生计生委报送国务院审查的《社会抚养
    • 船舶登记证书需要年度检验吗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4
      需要年检。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光船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山东省行政厅发布关于补发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27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178)本通知。 (一)经原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下达计划指标招用,曾与我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招用手续不全、但有明确档案记载或原始资料能证明其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人员。 (二)工作满3年以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具有我省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