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上报时间要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1-08 15:04:30 442 人看过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上报时间要求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按相关规定报告。质量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向本级建设交通委或专业管理部门报告。区(县)建设交通委和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专业建设管理部门。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三、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如何分类

(一)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二)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三)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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