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在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如果双方谁有保险,就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如果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适当减轻,有保险就由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一方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超出部分各自承担50%。
(一)登记客户信息(被保险人和伤者的姓名,电话,车牌号)。
(二)询问。
1、询问对方是否为客户,是否报案认定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已经查勘定损。
2、询问客户是否在其他柜台理赔。
3、询问客户是否有车损,车辆是否修理结束,车辆定损后修理结束方能处理人伤。
4、询问客户伤者是否治疗结束,治疗结束方能理赔。
5、询问客户是否为被保险人本人,若为代理,需提供相关的授权。
(三)填单证。
让客户填写必要单证(索赔申请书,赔款通知书,注意代理理赔的需要被保险人签字或者盖章)
(四)打印代抄单。
核查保单,打印报案记录代抄单、车辆损失确认单,同时让客户自己算清各种费用数额。
(五)收件。
被保险人提供:
1、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责任分摊,特别注意车损的理算。
2、索赔申请书,客户没有填写的,让客户自己填好,需要盖章的让客户回公司对“被保险人”处盖章,同时要客户填写赔款通知书四联单。
3、驾驶证正副本,行驶证正副本、身份证,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肇事者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
4、驾驶员的驾驶证正副本(注意A、B照需体检回执),行驶证正副本(注意审核日期),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收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5、营运车辆的营运证,出租车司机的服务证。
6、人调协议。
7、赔偿凭证或者收条。
8、本车车损发票(注意保险险种和责任划分)。
9、拖停费发票(本车需证明必须拖车)。
10、肇事者本人受伤的,病历,医疗发票,报告单,住院清单。
伤者提供:
1、病历。
2、医疗发票。
3、住院清单。
4、出院小结。
5、拍片子报告单。
6、护理证明(医嘱和护工证明或者亲属的误工证明)。
7、误工证明(医嘱和病假条,扣减证明,工资单,完税证明)。
8、交通费发票。
(六)核查。
1、医疗费审核(取暖费,陪护床,挂号费,材料费扣除,床位费不超于35元,放射费扣减20%,医保范围外的药品扣除)。
2、误工费:严格审核受害人户口,及工作证明,扣减证明。
3、护理费:住院期间40元/天,出院以后25元/天。软组织挫伤无需护理,其他骨折情形参照三期标准和医院的诊断证明确定护理期限。(重点审查护理证明:雇佣护工的,提供护工证明,按当地护工标准赔偿;家属护理的,需提供家属的误工证明,按照护工标准赔偿,护理人员不能超过2人。)。
4、营养费:软组织挫伤无营养费。骨折以上病情,住院期间营养费10元/天。
5、住院伙补:住院清单的伙食补助要从医疗费中扣除,按照18元/天赔偿。
6、伤残鉴定报告(鉴定费用不予承担,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承担,伤残鉴定重点审查行为能力,参照客观标准非主观标准)。
7、住宿费(死亡案件才有住宿费,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8、交通费:严格审核看病时间相对应,严格审核是否有出租车连号情形。
9、车损数额(重点审核,注意保险险种、不计免赔率、事故责任划分)。
(七)出具调解协议书。
1、原则上款项只能打给被保险人。
2、需要被保险人和伤者分别打款时,需要特别注意。要在调解协议中特别注明。
3、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要打到单位账户,否则由单位出具划款说明书,并盖公章。
(八)写结案报告(写明数额扣减的公式,及调解难点)。
(九)及时上系统查询理赔是否划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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