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标准;4.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5.占用耕地的能实现占补平衡;6.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土地复垦费用标准和安排情况符合要求;7.项目用地符合供地政策;8、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盖章,材料真实,县级1份,地级市2份,省级3份,国家级4份,同时提交PDF文件
县级1份,地级市2份,省级3份,国家级4份,同时提交PDF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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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录建设用地红线坐标数据县级1份,地级市2份,省级3份,国家级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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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和省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项目的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按相关有关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需通过专家评审。
县级1份,地级市2份,省级3份,国家级4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办理:http://wsbs.yingde.gov.cn/web/servicehall/allbsiitemlist.ptl?deptId=107897bs=gr
2、进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的相关事项界面,填写需要办理事项的相关内容和上传相关材料
3、填写完需要办理事项的相关内容和上传相关材料后,保存提交后待工作人员审核是否符合办理事项的所需材料和通知补充材料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规保股递交材料→符合形式要件规定的予以受理→内部处理→办结
1.申请。申请人向规保股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进行内部处理,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办结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英德市英洲大道国土资源局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股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英德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八条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程序:(一)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同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由建设项目审批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并根据预审结果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核定用地指标,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二)申请人向项目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时,必须附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立项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三)建设项目批准后,申请人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立项批准文件以及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和有关图件等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有批准权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2017年)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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