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发布,于1995年6月1日开始施行。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决定依法统一制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
二、《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的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四、原卫生、公安、民政三部联合签发的卫统发(1992)第1号文通知中,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不再生效。
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搭车销售其它卡、册或纪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经济负担。
六、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卫生、公安两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工作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式样
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式样。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
-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系统出版行为的通知
81人看过
-
出生证明属于法定医学证明
376人看过
-
出生医学证明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276人看过
-
南京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321人看过
-
相关制度下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71人看过
-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
357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
一般的医院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241、确定新生儿姓名(未取名字,不能办理)。 2、提供以下材料:出生医学记录(接生医院提供);出生证明申领表(医院提供,家属填写);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生殖健康证(准生证);孕产妇保健册(本院建卡)。 3、办证时间:为每周一、三、五(节假日除外)。 4、其他:出生医学证明为法律证件,一经办理,新生儿姓名不得更改,并要求新生儿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亲自办理。超过出生后三月及以上办证的,还须提供父母双
-
出生医学证明什么时候开始有的,90年有出生医学证明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241996年1月1日,中国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2005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201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中国启用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旧版出生证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未使用的旧版证件由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回收处理。22014年1月7日,昆明已经发出云南首份新版出生证。中国新版出生证明与旧版相比增加了6项防伪标识,在阳光下可以看到若干处隐形的防伪标识。
-
孩子到了上学的年纪,想知道关于出生证明丢了能上学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8出生证丢了,户口已经上了,可以上小学。 今年新生入校需要的手续:以陕西省为例 1.本区户籍新生入学要求: 小学新生凡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具有居住区户口的适龄儿童,持户口簿(适龄儿童与父母都在一起的户口薄或适龄儿童随父或母一方的户口薄)和儿童《预防接种证》到对口小学登记。具体要求如下: ①义务段新生入学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户籍是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的基本条件,适龄儿童父母
-
出生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有什么区别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06【出生证】是每个婴儿(公民)出生都应该颁发的证件,证明其出生时间、地点、姓名、性别、体重、身高、血型、婴儿号、胎次、出生证号、健康状况、接生医生等 出生证 出生证 出生证 情况。出生证明也即《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医院出具的具有一定证明力的书面材料,长期有效,并可做为婴儿登记户口的依据。婴儿出生证明主要是针对医院新生儿的详细情况进行记录。 在办理出国,移民所需材料时,我们用到的出生证明和上面提到的《
-
医生出具医学证明可以吗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12违法的,不可以。《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二、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