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于规范评价的行为无价值论与奠基于法益判断的结果无价值论之间的对立及其争执,在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不仅关系着违法性的判断及其评价,而且对犯罪论体系的建构亦具有基础性价值,甚至已然超越了违法性领域,进而直接影响着刑法解释论的立场,嵌入到整个刑法体系之中。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问题绝非仅仅是一个刑法教义学问题,更是一个实践性问题,实实在在地影响着司法实践。近年来,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渐次引入中国刑法学,形成了以张明楷、黎宏、刘艳红等为代表的结果无价值论阵营和以陈兴良、周光权、邓子滨等为代表的行为无价值论阵营。学派之争的景象已经来临,但是争论的内容大多限于理论层面,对于司法实践关注不够;参与论战的主体也多是学院派,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甚微。司法实务工作者似乎并没有从这场争论中受益,学者们生产、制造的商品摆放在超市中,而作为消费者的法官、检察官们面对摆放得满满当当的货架却难以挑中一件称心实用的商品。一方面与法治相契合的结果无价值论停留在理论层面,无法深入到司法人员的办案实践中;另一方面,司法人员有意无意地过于关注行为无价值因素,过于关注行为对道德或规范的违反性而忽略法益保护,使得很多案件的处理背离法治。
很长一段时期以来,司法实践的需求在我国刑法学研究中被冷落了。学者抱怨司法人员法学素养不高,司法人员则对学者研究的无用性望洋兴叹。甚至一些学者认为,司法实务工作者就只需要办理案件,掺和法学研究是不务正业。岂不知,正如国学大师梁漱溟所言,任何一事没有不在学术研究之内的。作学问固当研究他,即作事亦要先研究他才行没有充分之学术研究,恐怕事情作不好,而在从事之中,亦可能于学理或技术有发明贡献。即事即学,即学即事。
司法乃是一种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专门性活动,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对法律知识必须具有精深的理解。而法学研究具有超越其他社会科学的实践性。一个没有深厚法学知识的司法官不可能真正将案件办好,正如学者季卫东所言,一名好的司法官其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应建立在深厚的学识基础上,而不能满足于使用技巧的工匠型专才。一个不关注司法实践的法学者不可能对法学研究作出真正的贡献。
笔者作为一名检察官,力求做一名穿梭于刑事司法与理论研究的两栖法律人。当然,这并不代表我已经做到或能做到,但至少我把它挂在高处仰望,让我有羞愧的可能。
正是基于对学界中人的研究缺乏实践品格、实务工作者的研究缺乏理论品质的双重忧虑,笔者才略显狂妄地尝试写一本能够兼顾理论与实践、同具理论品质和实践品格的专著。本书以一名司法实践者的亲身办案经历来审视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并由此辐射到刑法学的诸多问题。全书分成上、下两篇,上篇主要针对刑法总论,除第一章概述外,其余五章从结果无价值论的视角,结合司法实践和案例,分别对犯罪构成、客观归责、违法阻却事由、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问题进行检视。下篇主要针对刑法分论,从结果无价值论的视角,结合司法实践和案例,分别对性犯罪、财产犯罪、公共秩序犯罪、职务犯罪等问题进行探讨。
笔者对于这些问题的论述,显然是不那么深刻的,也未必是正确的,但可能是适合当下中国社会现实和司法实际的。笔者深知以自己肤浅的刑法学知识和浅薄的智慧,是难以将如此深邃的刑法学问题表达清楚的,但是仍然愿意以管中窥豹的方式揭示司法实践需要什么样的刑法理论、刑法立场和刑法学研究成果。哪怕是能够引起学界对刑事司法实践诉求的一点点直观的、粗线条的感受,也就算没有白费力气了。
笔者是个结果无价值论者,本书所有观点的得出均立足于对司法实践的体验,实践性是本书的最大特色,也正因为此,本书的书名设定为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在此书中,诸君会目睹一系列真实案例贯穿始终;会亲闻来自司法实践底层的泥土气息弥漫全书,这或许是这本书的与众不同之处,也是这本书的命根子,也是笔者办案、治学的命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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