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一、刑事辨认笔录模板
时间:xx年xx月xx日xx分至xx年xx月xx日xx分
地点:
侦查人员姓名、住址、单位:
辨认人员姓名、住址、单位:
见证人员姓名、住址、单位:
辨认对象:
辨认目的:
辨认过程及结果:
侦查员:
辨认人:
见证人:
记录人:
签字:
二、辨认笔录的质证要点
具体来看,公诉人员出具的辨认笔录能否作为定案根据需要满足以下三点:一是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即只能由侦查人员组织辨认;二是取证程序的正当性,即辨认前不得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个别进行,应当进行混杂辨认并使辨认对象具有类似特征和一定数量;三是强调取证方法的合法性,禁止以暗示或诱导的方式形成辨认笔录。
在公诉人出具辨认笔录的情况下,辩护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三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质证。
1、主持辨认
辨认经过的主持人员是否为侦查人员,且不得少于二人。
2、辨认之前
(1)辨认人是否接触过辨认对象。比如互殴案件中,在派出所经常会出现彼此会面的机会。
(2)辨认前,辨认人是否被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这一点可以通过询问笔录加以确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3、辨认之时
(1)辨认对象是否符合数量要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人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规定》要求,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2)辨认对象是否被混杂辨认,混杂对象是否属于类似特征。实践中,通常都是由辨认人对照片进行辨认,由此需要注意侦查人员安排辨认对象的特征是否类似。
(3)见证人的身份是否符合规定。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4、辨认过程
(1)辨认对象是否经过辨认。
(2)侦查人员是否对辨认人进行过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
在辨认笔录可以影响全案事实认定的情况下,该证据可以牵一发而动全身,辩护人一旦发现质疑之处,应全力抓住,直击要害,直接申请排除该非法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司法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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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辨认笔录前后不一致,属于伪证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1-09-30二次笔录不一致的,如果是被害人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不稳定。如果是被告人供述属于被告人供述不稳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进行讯问的时候,如果前后二次的内容不相符的,当事人的口供可能是属于伪证,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批评教育。如果伪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进行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犯罪。笔录即被害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种,来在刑事诉讼法里明确规定的。两次笔录不源一致,采笔录的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