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出现的问题
朱某与王某共同成立了以煤矿开采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朱某出资40万,占40%,王某出资60万,占60%,公司由王某控制。后来,王某在公司股东大会上作出决议,决定将煤矿承包给田某,并以公司名义与田某签订了煤矿承包协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朱某提出异议。经过反复协商,朱某起诉王某和田某为被告,要求解除公司与田某的合同或确认公司与田某的合同无效。本案存在以下问题:(1)原告、被告是否具备资格?原告朱某是否有起诉的利害关系?本案的决议是否违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这一决议将使朱镕基的权益陷入危险境地,朱镕基如何行使诉权?这对第三人的利益有何影响(3)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是不受理、不驳回起诉,还是继续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归根结底,首先要解决朱某的诉权问题,这也直接涉及到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以及如何平衡小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结合本案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的基本理论和新修订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诉讼权利进行了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民事诉权构成要件的判断标准与认定。这种意义上的诉权是一种概念上的诉权,可以称为“客观诉权”或“法定诉权”;主观上,只有具备特定的法律条件,特定的公民才能在现实中拥有和行使诉权。从这个意义上说,诉权是现实中的一种诉权,可以称之为“主观诉权”或“现实诉权”,“只有将法定诉权转化为物权,才能对诉权主体具有真正的价值”。要将“法定诉权”转化为“物权”,必须有一定的中间人,即法定诉权的构成要件。在不同的诉权理论下,诉权的构成要件并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以诉权要件作为基本判断标准是恰当的。具体诉权理论所描述的基本要件有:一般诉讼要件,即起诉的形式要件;前者是指原告主张的实体法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后者是当事人资格和诉讼利益。其中,起诉的形式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相对容易判断,问题不多。实体权利保护的要素一般应以法律的明确规定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它们与实体法上请求权的依据是一致的,实体法上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界定,但对诉讼责任这一法律现象却无法进行合理的解释。因此,党的资格概念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也就是说,既包括实体上的正当当事人(即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人),也包括形式上的正当当事人(即不是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人但享有诉讼实施权的人)。从理论上讲,诉讼利益包括两个方面:权利保障的资格和权利保障的利益。比如在诉讼案件中,诉讼负责人是合格当事人,但案件的实体利益主体不是当事人,实际诉讼的利益不属于诉讼负责人,而是属于案件的实体利益主体,一般认为,这类诉讼的负责人主要包括代位债权人、财产管理人、清算人、派生诉讼的股东、义务人、公益人等;同时,它也有其相互统一甚至同一面。比如,当事人资格与诉讼利益是统一的,因为法律通常明确规定只有具有形成利益(诉讼利益)的人才能成为形成诉讼的当事人,所以如果当事人不具备资格,诉讼不会有诉讼的利益。与给付确认行为相比,形成行为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合法性。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提起成立诉讼;一般来说,法律还对构成诉讼的当事人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现实。也就是说,只有现有的法律关系才能被起诉。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人才有兴趣发起形成的行动。再者,即使有法律规定提起成立诉讼,如果当事人不具备针对现有法律关系提起成立诉讼的资格,该诉讼也被视为无诉讼利益。比如,婆婆不能当原告,女婿却可以当被告,因为女儿被虐待而提出离婚。就确认行为而言,具有确认判决法律利益的人是合格当事人,与管理权、处分权无关。确认行为的客体必须是争议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民事主体的权利。即使在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中,如果原告认为私法上的危险状态可以因确认判决而消除,他也具有诉讼利益。在确认诉讼中,诉讼利益与当事人资格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因为具有确认利益的人是合格的当事人,虽然诉权理论为我们判断和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诉权提供了理论依据,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具有确认的利益,由于不同的诉讼类型和所涉及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还需要根据不同的诉讼性质和具体的诉讼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区分。结合本案的分析,当事人是否有权对股东提起诉讼,基本标准是: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如果有规定,则在当事人资格和诉讼利益上不存在问题;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法律存在漏洞,就要根据立法精神确定或寻求相关法律原则的支持。因本案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属于诉讼理论上的成立确认行为。在同一案件中提出两种不同的诉讼虽然有违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但考虑到讨论的需要,我们将在后面的分析中讨论其中一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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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进行辩论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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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保护其诉讼权利是什么含义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03一、代表诉讼权,一般是指当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二、具体体现如下: 1、依照《》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的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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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可以主张股东代表诉讼权利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241、小股东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权利。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法定条件下可以提起。有限责任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利提起。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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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行使及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山东在线咨询 2023-08-22中小股东保护自己权利的方法首先就是行使知情权,了解公司的财务情况,当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起诉。这是每个股东均享有的权利,无论持股比例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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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保护的权利客体是什么贵州在线咨询 2023-02-22股东直接诉讼,保护的客体是自身的合法利益。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处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 股东直接诉讼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权行使的结果归属于原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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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小股东权利可以提起诉讼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071、小股东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权利。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法定条件下可以提起。有限责任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利提起。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