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早在2006年10月8日,赵某应聘到上海某婚纱影楼当门卫兼保安,月薪1000元左右。2008年9月底,该影楼进行内部装修,赵某在10月8日接到店方给自己打的一个电话,告诉他不用去上班了。第二天,该影楼为赵某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并未给予赵某任何经济赔偿。回家后赵某越想越生气,自己已经为影楼干了两年,如今说不要就不要了?在影楼的两年工作期间,赵某每天工作12个小时,从未休息过一天,加班工资也少得可怜,赵某决定找个地方说说理。09年1月4日,赵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向某影楼讨要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
〔庭审纪实〕
1、夜班超时,加班费必须给。
根据赵某提供的工资条,可以证明赵某每天都要工作12个小时以上,每个月连一天休息都没有。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即便是夜勤工作,每天工作时间也不能超过8小时,否则企业就要给付加班费,遇到双休日和法定假日,则需要按照日工资的150%~300%不等的比例给付加班费。但这些在赵某的工资条上根本体现不出来。
虽然影楼方后来向劳动仲裁辩解,赵某的加班工资已经在每月的“补发工资”里给付了一部分;另外,赵某是夜勤工作,属于不定时工作性质,不应适用普通概念的“加班时间”。
2、年假没休,需拿钱补偿。
由于影楼在2008年并未安排赵某合法的5天带薪休假,且因影楼的违法解除造成赵某无法再休年假。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认为影楼并没有为赵某申请不定时等特殊工时制度,最终确认影楼需支付赵某加班费的事实,并且支持了赵某未休年假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比较具有普遍性,很多底层员工不懂法,也就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而单位就更加肆无忌惮,在此提醒单位合法用工。员工应经常学习普法,或者咨询相关人士,加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
〔相关法规〕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假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的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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