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均认定为工伤?据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在2006年10月30日下午,浙江豪杰金属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刘胜碧因家中有事需提前下班回家,在得到相关生产组长同意后,于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致死,属于工伤?对此,豪杰公司持有异议,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昨日,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豪杰公司认为,公司的《员工请假规章制度》明确了员工外出的有关请假程序,即员工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外出?但刘胜碧当天外出仅得到班组长的口头同意,不符合公司规定,属于私自外出?因此,劳动保障部门不应该认定刘胜碧遭遇车祸是在下班途中?另外,公司还认为,刘胜碧从单位出来后,其方向并不是回家,称她是在下班途中证据不足?
市劳动保障局对此一一反驳,他们认为,豪杰公司自称的规章制度是否存在并未得到证实,且即使该制度存在,从调查的情况看也没有切实执行?另经调查,该公司的班组长有权决定是否准假?而对于行驶路线的问题,市劳动保障局得到了和豪杰公司观点相反的证人证言?
据了解,目前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与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在对工伤认定的条件上有明显放宽,针对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的工伤认定问题,新条例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途径及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两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减轻了受伤职工的举证责任?
在庭审中,作为第三人出庭的刘胜碧家属认为,新条例明显是在保护职工的权益,除了事实依据外,根据这样的法律精神,市劳动保障局的认定结果也是合法有效的?
因双方有较大分歧,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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