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方案的通知-法律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04:45 78 人看过

发文单位:长宁区人民政府

文号:长府[2004]13号

发布日期:2004-3-29

执行日期:2004-3-29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上海市长宁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接受区人民政府领导,按照17号令的规定,在辖区内实施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一、机构性质: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由现有的事业单位过渡为行政事务执行机构。

二、主要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市政工程管理、绿化管理、水务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管理、建设管理、房地产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三、执法职能:

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陆域和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增加的项目为1、未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和未按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2、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3、违反户外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规定;4、户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5、码头、船舶未配备符合设置标准的容器;6、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时污染水域;7、进行水面漂浮物打捞和船舶垃圾、粪便接受作业污染水域;8、未申报自行收集、自行运输单位、船舶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9、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未达到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10、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11、机场、车站、商场等交通集散点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未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12、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13、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14、未按规定管理储运场地;15、擅自进入储运场地拾拣废旧物资;16、成立机动车清洗企业未办理备案手续;17、机动车清洗企业的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定;18、任意排放清洗机动车所产生的油污、淤泥等污物;19、单位未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清扫保洁工作;20、单位未申报自行处置垃圾;21、除特殊情况外,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未按规定清除垃圾、粪便;22、单位公共厕所保洁不符合标准或者设施残缺;23、生产一次性塑料饭盒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和实行产销联单制度;24、使用单位向未经登记的生产、销售单位购买一次性塑料饭盒;25、未按规定维修、保养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设施使用;26、向水域扔弃动物尸体;27、向水域倾倒、排放垃圾、粪便;28、未按规定申报船舶扫舱垃圾处理计划;29、未做好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水面保洁工作。

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古树名木和绿化建设外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主要增加公园和单位绿化执法职能。

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非市管河道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新增的项目为:1、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2、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3、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为:1、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2、建设工程、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3、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弃物;4、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5、未经批准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6、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规定区域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设摊、堆物占用道路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依据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内设机构:

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设4个职能科(室),即办公室、督察科、法制科、勤务科;设一个直属分队和十个监察分队。

五、人员编制、领导职数:

人员编制暂维持现状,待市有关部门出台相应政策后,结合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实际情况再作调整。现有事业编制350名,大队长1名,政委1名,副大队长3名(其中1名由政委兼任,1名由公安局副局长兼任),科级领导职数30名。

六、经费:

区财政局在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人员调整后,应做好关于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的调增工作。对调增调减的经费,财政部门将根据人员经费按实、公用经费按定额认真计算,若涉及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转移的,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做好对其调入、调出预算的调整工作,并继续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七、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衔接工作:

1、人员的衔接:区环保局、河道所、园林管理处暂时先各借2名工作人员到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协助大队执法,期限到2004年3月底止。待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正式执法移交手续后,区环保局抽调1名35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正式到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工作。

区规划局、区工商分局、区市政工程管理署(路政执法中队)在2001年已经有部分或整体人员划归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因此此次不作人员编制上的变动。

区房地局因无专业执法队伍,故在此次的职能划转上也不作人员编制变动。

区公安分局在此次职能划转上也不作人员编制变动。

2、物的衔接:区环保局移交执法所需的简易环境噪声测试器1台;区市容局、规划局、园林管理处、河道所、市政工程管理署(路政执法中队)在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成立时已经移交部分物品,此次不涉及物品的转移;区房地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因无相关专门执法检测设备,故也不涉及物品的转移。

3、执法业务的衔接:

根据17号令的规定,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即日起至今年3月底为执法的过渡时期,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应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确定因职能划转而涉及专业性问题时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确定行政许可事项、双向告知、信息共享等方面的联通形式和载体。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长宁区人民政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3: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行政处罚权相关文章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号:哈政发[2004]2号发布日期:2004-1-19执行日期:2004-1-19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我市自2000年起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了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3]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为解决现行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以基本法的形式确定并调整法定行政执法主体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
    2023-06-06
    275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文号:南环字〔2007〕208号发布日期:2007-10-22执行日期:2007-10-22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南宁市环境保护局专题研究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注意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反馈。南宁市环境保护局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及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符合法定程序。二、局行政处罚工作,由局政策法规科统一管理。三、对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原则上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调查取证。四、执法人员调查环境违法案件时
    2023-06-06
    424人看过
  •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号:沪城管执〔2007〕2号发布日期:2007-1-4执行日期:2007-1-4各区县城管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总队、水管处:为进一步加强城管监察队伍建设,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办法(暂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七年一月四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办法(暂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护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不依法执法、不文明执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根据国家、本市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从事城管执法活动的行政督察。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其依法履行职责、行使
    2023-04-24
    397人看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已经2007年1月8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七年一月十一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2007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工作作如下决定: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实施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工作、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实施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工作,委托市公安消防机构实施。二、《条例》规定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道路运输
    2023-04-24
    230人看过
  • 泰安市实施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泰安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府令第94号发布日期:2004-5-1执行日期:2004-5-1经2004年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二OO四年五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规范和保障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景区管理水平,实现遗产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政府《关于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泰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景区)规划界桩范围内。第三条泰山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是市政府实施景区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行政机关。第四条依照省政府的批复精神,执法局依法行使景区内的风景名胜管理、文物管理、林业园林管理、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使景
    2023-06-06
    135人看过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嘉府办发[2005]15号发布日期:2005-3-15执行日期:2005-3-15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颁布后,本区根据市统一部署,在1996年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和公告。但近年来,随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新设立、更名或者撤销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未得到确认和公告。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原则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此次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实行"谁实施处罚,谁申报登记"和"谁负责清理,谁确认公布"的原则。二、清理对象1
    2023-06-06
    234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处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处罚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职责,它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更多>

    #行政处罚权
    相关咨询
    • 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如何?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05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城市管理和执法信息,对其电子化分类记录、存储,并建立相关数据库。
    •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22
      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公告,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违法行为人自行拆除,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拆除。
    • 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九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权的处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执行。
    •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23条规定如何?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05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事
    •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23条是怎么规定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14
      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