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登记机关的错误而导致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学界关于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两种争论:一种观点认为登记机关承担过错责任,只有在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因为过失导致登记不当,给真正权利人造成了损害时,登记机关才负有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登记机关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登记机关只要因为登记错误给真正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比之下,登记机关承担过错责任,更为合理。因为,导致错误发生的原因很多,其中不免会出现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能预见但是却无法避免原因或者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异议登记记载于本身意思不符,导致登记错误、遗漏登记内容或遗失登记材料。假如一律不加区分的追究登记机关的责任,则未免太过严苛。这里所说的登记机关承担过错责任的依据实际上是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人员的错误。
2、异议登记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目的恶意申请异议登记,导致权利人的利益损失,应承担过错责任。在这种情形下,这里的“过错”应该和其他侵权行为承担过错责任中的“过错”范围更小一点。这里的“过错”应当是除过过失的过错,虽然两者在文字含义上没有什么差别,但是两者具体到侵权行为中的表现是不同的,体现在行为人对于侵权结果的主观心态是不一样的。在过失引导下的侵权行为缺乏一定的主观恶意,因而相比于因过错导致的侵权行为,其危害性要小很多,认为这里的“过错”应当是除去“过失”的。
3、申请人与登记人员共同侵权导致权利人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论其主观心态如何,只要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责任。既然两者是共同侵权,那么必然要符合共同侵权的行为要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两者对于自己的行为是有清醒认识的,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所以,这样的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应当以是否造成权利人利益损失为其承担责任的依据,因为其主观心态的判断已经没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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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责任纠纷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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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责任造成承租人损失由谁来承担重庆在线咨询 2023-03-07及时检查、维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来承担维修义务,否则出租人有义务检查、维修房屋,保证房屋符合合同规定的用途。对于承租人增添的附属设备,双方也可以约定由谁来负责维修。 如果是因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房屋,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的义务,从而导致房屋发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坏性事故,并且给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的,出租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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