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进行计价的交易事项,则合同双方须在契约中明确商定如出现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差额如何处理等相关事宜。倘若对此并无详细约定,则可参照以下原则予以解决:
(一)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时,应按照实际测量的结果来结算房价;
(二)若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买方有权利选择退房。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在买方提出退房要求后的三十天之内,将买方已经支付的房价款项全数退还给买方,并且还需支付相应的已付款项利息。如果买方决定不退房,且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项应由买方补足;而对于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项,则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产权归属买方所有。反之,若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项应由房地产开发商返还给买方;而对于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项,则由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返还给买方。面积误差比的计算公式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由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述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面积产生差异,但当事人并不打算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对于以建筑面积计价的交易事项,合同双方应在契约中明确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就建筑面积保持不变但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作出具体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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