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全国政协委员、广东局证监局局长侯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司法》2005年的时候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订,到现在已经十年,《公司法》有很多的一些规定已经不太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再加上全国人大去年也启动了《证券法》的修订;《公司法》跟《证券法》应该联动做修订,这样才不会引起相关法律互相打架的情况出现。
侯某某建议,把《公司法》有关证券发行的核准制这些规定,全部改为注册制。另外,因为公司债也是最典型的证券,公司债应该由《证券法》的调整来规范比较合适,所以应该把《公司法》里面有关债券发行的规定移植到《证券法》中。
侯某某建议,需要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实现累积投票制度,使中小股东能够利用其有限的投票权选举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和监事。
侯某某建议修改股份回购制度,增加股份回购的法定情形,明确公司可以以分配利润、回报股东为目的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且适当延长库存股票的持有时间,简化决策的程序,发挥股票回购制度对稳定股价、回报投资者这方面的作用。同时还要丰富利润分配的方式、形式,建立以股代息的制度,取消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亏损这么一个规定;为那些历史上存在亏损、但已经恢复持续盈利能力的公司进行分红消除障碍。
一、股票回购的目的
股票回购股票一般有这么几个目的:
1、通过回购股票来稳定公司股价,以达到维护公司价值的目标。这种情况一般是管理层认为当前股价被市场严重低估,公司通过回购股票来向市场传递这一信息,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稳定公司股价。
2、以股票回购抬升股价,相当于以一种特别的股利回报股东,而股东又不用缴纳现金红利税。
3、改善资本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当公司的流动现金远大于项目投入使用资金时,公司可以利用闲置资金回购一部分股票,从而增加每股盈利,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减轻公司盈利指标的压力。
4、反收购措施。股票回购在国外经常是作为一种重要的反收购措施而被运用。回购将提高本公司的股价,减少在外流通的股份,给收购方造成更大的收购难度;同时股票回购后,公司在外流通的股份少了,可以防止浮动股票落入进攻企业手中。
5、作为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例如一家公司想要实施管理层或者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如果直接发行新股会稀释原有股东权益,这时就可以通过回购股份,将回购的股票用作股票期权计划,则既满足了员工的持股需求,又不影响原有股东的权益。
所以股票回购我们要结合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情况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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