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工丧失劳力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女法官解人忧难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09:37:25 428 人看过

46岁的胡某在一次工作中突然晕倒,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又面临单位与他终止劳动关系。于是,胡某诉至闸北区法院,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胡某不能胜诉。这时,主审法官滕立芳多方协调,两家单位补偿给胡某近12万元。

患病突然晕倒

胡某是某劳务公司派遣到某加油站工作的操作工。2008年12月28日,胡某在工作中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脑动脉瘤。

胡某的妻子是外来妹,没有工作,大儿子上初中,小儿子尚小,身体又不好,都急需用钱,一家的开销就靠胡某的工资收入。

2009年5月,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胡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年6月1日,胡某收到了劳务公司与他终止劳动关系的退工单。同年12月,胡某被告知因为是自身疾病,无法申请工伤认定。胡某找到加油站和劳务公司,两家单位都以胡某非因工负伤,不愿再承担其他责任。

无奈之下,胡某将加油站、劳务公司告上法庭。

诉讼不占优势

法庭上,胡某说,事发当日,气温在零摄氏度左右。胡某的工作岗位在室外。按有关规定,对加油站操作工必须发放防寒服。因加油站没有发给胡某防寒服,胡某只得身着单布工作服在室外工作。胡某是被刺骨的寒风、悬殊的温差和浓重的汽油味击倒昏迷导致意外受伤的。

加油站则称,胡某是2008年9月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加油站工作的。加油站已发给胡某棉大衣。因胡某是自身疾病造成受伤,无法申请工伤认定。胡某住院期间,单位出于人道考虑,先后垫付了5.9万多元医药费。所以不同意胡某的诉讼请求。

劳务公司则称,胡某是街道就业科介绍进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将胡某派遣到加油站工作的。劳务公司给足了胡某法定的医疗期后,再与胡某终止劳动关系。

法官助人解忧

滕法官接手这个案件后,从庭审中三方的陈述和各自提供的证据来看,胡某的请求从法律上讲难以支持。就案件本身来说,判决并非难事。但胡某已丧失劳动能力,两个孩子需要抚养,家境如此困难,如果简单地以案办案,胡某该向谁求助?

滕法官耐心细致地为胡某分析案情,晓之以理,胡某意识到无法胜诉,自愿要求调解。滕法官到胡某所在的街道了解胡某、加油站、劳务公司的情况,动员街道有关人员一起做加油站、劳务公司的工作,还不厌其烦地向加油站、劳务公司介绍胡某的家庭状况,希望单位能站在胡某的立场、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问题,毕竟他曾是你们的员工,如果在这困难之际,如果你们帮他一把,他和他的家人将永远感激你们的。

两家单位被打动,加油站自愿表示垫付的5.9万多元医药费无需胡某偿还,劳务公司也自愿表示补偿胡某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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