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的限制有什么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9 16:22:11 140 人看过

移送管辖,是指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后,发现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查明这个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主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民事案件没有管辖权。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推脱责任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人民法院;

(2)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民事案件。对于尚未受理的民事案件不存在移送的问题;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该民事案件有管辖权。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的案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一、民事纠纷案件法院移送管辖错误怎么办

1、民事纠纷案件法院移送管辖错误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裁定管辖种类适用条件

我国的法定管辖制度。与法定管辖不同,裁定管辖是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所确定的管辖。作为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裁定管辖主要包括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与指定管辖制度。

1、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

(1)移送管辖的条件移送管辖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管辖的程序问题由于移送管辖是受理案件法院的自我判断问题,即只要受理案件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就可以将该案件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因此,移送管辖需要注意两点: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即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法院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法院,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法院是指自己的上级法院。也就是说,在判断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做法是否正确时,就第一次移送而言,只要移送法院以认为自己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为由进行移送,其做法是正确的;但是,第二次以后的移送管辖做法均是错误的。

管辖恒定问题。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以受理案件时有无管辖权为标准,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法院受案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可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管发生了怎样的情况变化,都可以继续审理案件,直到作出法律文书。

2、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具体包括:

(1)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与移送管辖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一种管辖权的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1)自下而上的转移自下而上的转移有两种:一是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某案件不适合由自己管辖时,可以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而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案件,即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审理更合适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提审。

(2)自上而下的转移自上而下的转移,即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虽然都属于裁定管辖,但是,管辖权转移主要是在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进行管辖权的协调,以补充级别管辖;而移送管辖则是为了保证管辖权行使的正确性,以补充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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