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连州市星河路聚源大厦
二、办理材料
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复印件
委托申报的提交。
包含评审专家的组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处理情况及专家组复核意见等内容。
三、办理地点
连州市星河路聚源大厦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
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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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091.1.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1.1.2对拟建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预防、控制辐射危害,确定建设项目在放射性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1.1.3为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提供技术依据。1.2评价范围描述评价的区域范围、防护设施和人员范围。1.3评价内容与方法1. 3.1内容简要介绍评价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