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适用范围的探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20:56:14 275 人看过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是指

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如下:

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公司法适用范围

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概念: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50人以下;2)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财产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资本;

2、新《公司法》公司的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灵活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

(二)股份有限公司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特征:1)公司发起人有人数限制,2~200人2)公司资本分成等额单位,称之为股份3)股份以股票形式发行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较大,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在设立程序上也比较复杂。

2、设立的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公司法》第2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9日 01: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探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范围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1、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则表明违约人是没有过错的,因而应被免除责任。2、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3、情势变更可以成为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原因,而意外事故常常可成为情势变更的原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区别:1、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因而难以确定过错的程度.所以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
    2023-07-06
    406人看过
  • 探讨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第一,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第二,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并甘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并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的体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
    2023-07-04
    207人看过
  • 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研究与探讨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履职期限的特殊性及其计算是什么“不依法履行职责”是不作为违法,是对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状况的一种拟制。因为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要遵守立案、调查取证、听取意见、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所以拟制的不作为违法应当充分考虑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要的时间,只有期限届满仍然未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的,才构成“不依法履行职责”。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有两个因素可能影响被告行政机关的履职期限:一是“双阶构造”程序决定履职期限计算的时间起点;二是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调查取证的开放性与不确定性、调查对象的天然阻抗性以及“行刑衔接”的复杂性等因素,影响履职期
    2023-07-03
    270人看过
  • "探讨没收财产的适度范围"
    没收财产的最大范围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但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也有规定,没收的全部财产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以及扶养的家属保留该有的生活费用。并且要求判处没收的财产是不可以没收本属于犯罪分子家属自己的财产。没收财产是谁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
    2023-07-07
    241人看过
  •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范围的深入探讨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或附加。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期限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的期限,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违反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有哪些剥夺政治权利一般会受以下处罚:1、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主要指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
    2023-07-04
    148人看过
  • 探讨刑事二审裁定适用范围的影响
    第二审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如下:二审法院在审理刑事上诉或者抗诉案件时,经审理发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错误。量刑适当的,可以依法制作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决的刑事裁定;经审理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驳回上诉、抗诉、撤销、变更原裁定。第二百三十三条:二审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刑事二审裁定和判决的区别包括什么(1)二者内容不同。刑事裁定书是就案件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书面结论,刑事判决书是就案件实体问题做出的书面结论;(2)使用方法不同。刑事裁定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结案时都可以使用,一个刑事案件可以有一个以上生效的刑事裁定。刑事判决书只能在
    2023-07-07
    89人看过
  •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几点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于3月10日正式公布实施。该司法解释成为我国目前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急需填补的法律空白。此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已经走在了立法前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和争论很长一段时间成为学术界的热点。《解释》果断的吸收和借鉴了一些在我国实务上已被证明为可行适当的作法及国外通行的、先进的立法经验,表现出很高的立法水平,使中国对自然人人格利益的司法保护实现了重大进展,具有人格权法律保护的里程碑意义。确定适用范围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和基石。从这一制度的价值、目的及发展方向考察,确定适用范围主要有两条原则:第一,适用的侵权种类、请求权的主体及赔偿的方式等应适当的放宽,为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留下必要的法律空间。随着对人权日益重视的世界潮流,这也是一条必然的发展趋势。第二,在程度上有明确的控制。法律不可能也不必要对任何情况下产生
    2023-06-13
    212人看过
  • 无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范围探讨
    买房没有房产证只有合同是可以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单位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吗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的,即使是单位产权房屋买卖合同也具有效力的,法律也没有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以办理产权登记为生效要件。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023-07-02
    474人看过
  • 房屋抵押借款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探讨
    以房抵债的效力认定:1、以房抵债应当具有实践性。以房抵债协议的达成一般在债务履行期满前及债务履行期满后两个阶段,不管是哪个阶段,因为以房抵债协议具有要物性原则;2、不论协议签订的时间先后,都不能突破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协议将无效。以房抵债的约定可能会发生在原债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也可能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3、以房抵债是否能够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关键在于以房抵债行为是否履行完毕。而对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约定的以房抵债,实际上是当事人事后达成的新的债务清偿协议。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吗以房抵债协议在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时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023-07-05
    107人看过
  • 不起诉的相对限制条件和适用范围探讨
    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为: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3、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只要能同时满足以上3个条件的犯罪行为都是属于相对不起诉的范围。相对不起诉有什么条件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如下:(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3)按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向法院起诉的基本流程是什么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申请立案,当事人准备证据资料;2、法院将送达开庭公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开庭时间;3、开庭当日带齐资料到庭举证辩论、发表意见;4、法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由合议庭进行宣判;5、
    2023-06-30
    308人看过
  • 定金罚款与合同违约的关系:探讨适用性及适用范围
    合同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款需要按情况判断,具体如下:1、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但未能达成协议,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则不适用定金罚款;2、一方无故未在约定期限内协商或者擅自变更认购书内容,导致买卖合同未订立的,适用定金罚款;3、一方因不可抗力、事故、政策调整有正当理由的,不适用定金罚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合同违约怎么处理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适用定金罚则,物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
    2023-07-12
    484人看过
  • 股东知情权和司法保护范围的探讨
    关于股东知情权一般是指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司法保护范围: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行使查阅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可判决查阅账簿的具体方式。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中引起最大争议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否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赞成说从法的价值判断出发,认为从有效监督管理机构的行为,切实保障股东权益需要和立法目的出发,《公司法》第34条规定的会计账簿包括公司会计记录的原始凭证。
    2023-07-08
    254人看过
  • 探讨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及其适用范围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要件有:1、客体方面,本罪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产;2、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3、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4、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这里的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
    2023-07-05
    354人看过
  • 适用范围:探讨诈骗罪案件审判的相关问题
    三千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一般诈骗罪和诈骗公私财物的立案标准分别是什么一般诈骗罪和诈骗公私财物的立案标准有区别,下面就具体介绍一般诈骗罪和诈骗公私财物的立案标准:《“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
    2023-07-11
    304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公司法74条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9-06
      公司法74条适用范围包括: 1、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的; 3、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修改章程使得公司续存的;对以上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
    • 公司法115条适用范围是什么?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2-14
      根据公司法115条的主要内容规定,其主要适用范围是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子公司的相关人员在财务运转方面所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具体借款程序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程序进行借款。若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公司的公司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呢?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19
      这公司法的适用范围是 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 以下债务追讨方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13
      一、“函电”讨债法(1)是指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发送催款索款的信函、电报、传真,或通过电话等简易方式,以达到追回债款和清结债务的目的。(2)优点:1经济实用;免伤和气,便于改善关系;作为应急手段,便于及时中断时效;便于债权人收集和保存证据。(3)使用范围:1一直保持业务往来且关系较为密切的;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或无争议的;3债权金额不大,且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4相距较远,且交通不便,或债务人
    • 2023公司法解释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3-11-13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