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债务加入的四种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1 21:21:21 376 人看过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本案中,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一、债务加入的效力有哪些

1、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务加入关系中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故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

2、对原债务人的效力。

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其仍对债权人负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

3、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

二、债务加入两种形式分别是什么

债务加入两种形式分别如下:

1、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特别约定,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或者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

2、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与债务人建立连带关系,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

根据相关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5日 02: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欠款相关文章
  • 第三人加入债务要满足什么条件
    第三人债务加入要满足以下条件: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一、债务转让协议是不是有效的债务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1、必须有有效债务;2、转移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3、第三人必须与债务人就债务转移达成协议;4、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只有经债权人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二、民法典是否必须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是的,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
    2023-03-22
    387人看过
  • 什么是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
    1、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而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有上述情形的,债权人就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2、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
    2023-04-02
    158人看过
  • 第三人加入债务后,是否享有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
    一旦债务加入成立,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债务关系,连带债务人之间是相互有追偿权的。因此,第三人加入债务后,享有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中,作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债务加入的基本特征: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4、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
    2023-05-07
    387人看过
  • 债务人被限制出境的四种情形
    1、申请人书面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2、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曾经有过出国经历,并有可能出国逃避债务的;3、被执行人为单位,未经清算且有债务未履行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国后影响案件执行的;4、执行员认为不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有可能影响案件执行的其他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一、欠钱法院强制执行会如何执行欠钱法院强制执行会执行步骤如下: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2023-06-28
    121人看过
  •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责任认定案例分析
    案情:2011年6月1日,被告戴双某向原告赵林某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人戴双某向出借人赵林某借款200万某,承诺于2011年12月1日归还所有本金,利息以月息1.5%计息。当日,赵林某通过银行将200万某款项汇入戴双某的银行账户。嗣后,戴双某连续通过银行转账向赵林某支付借款利息13.5万某。2011年11月22日,赵林某与被告戴双某、陆丽某、朱永某签订《声某》一份,载某:今朱永某、陆丽某向赵林某关于200万某借款及还款事宜作如下承诺:利息每月按时以3万某支付;关于赵林某200万某贷款到期,朱永某、陆丽某于贷款到期5日前打到赵林某贷款账户上,同时赵林某承诺贷款续贷继续贷给朱永某、陆丽某,使用至3个月满(必须在12月10日前打到赵林某账户)。朱永某、陆丽某在声某人处签字,戴双某在中间人处签字,赵林某签署同意。《声某》签订后,三被告均未支付任何款项。赵林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戴双某返
    2022-04-10
    388人看过
  • 第三人债务加入后,有关债务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2012年5月,原告某化工公司向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提供液体烧碱,总金额为563133.60元。同年6月28日,被告南宁某纸业公司(为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关于货款支付的相关说明》,载明:我司与贵司签订的烧碱合同,截止2012年6月27日,我司尚欠贵司应付账款共计563133.60元,我司将在2012年7月、8月、9月份三期支付,9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以不超过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以上货款。但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一直拒不支付,原告某化工公司遂请求判令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支付给原告货款563133.60元,并以被告南宁某纸业公司作出加入原告与被告广西某纸业公司债务的意思表示为由,请求判令被告南宁某纸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南宁某纸业公司向原告出具《关于货款支付的相关说明》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被告南宁
    2023-06-01
    414人看过
  •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对于债务的转让必须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根据法律规定,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对转让的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对于未转让部分的债务,保证人仍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加入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吗第三人加入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如果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对债务进行偿还,并且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拒绝的,那么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023-07-31
    251人看过
  • 债务加入只起诉第三人再起诉原债务人有用吗
    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次债务人,同时也必须起诉债务人,不能单独起诉次债务人。这叫代位权诉讼,必须将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将次债务人作为被告同时起诉。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024-08-01
    55人看过
  • 第三人加入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第三人加入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如果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对债务进行偿还,并且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拒绝的,那么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法律条款如何理解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责任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3、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此时应视为第三人拒绝履行,而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二、债权转让发生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债务转让后的法律效力有:1、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2、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3、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三、债
    2023-04-12
    341人看过
  • 债务承担,债务加入,第三人清偿还是第三人自愿履行是什么意思
    债务承担,债务加入,第三人清偿,第三人自愿履行是什么意思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债务承担的最明确之规定。债务承担是债的移转之一种,是指有第三方介入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原债务人承担一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行为。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第三人清偿:第三人清偿是指由第三人为消灭债务,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为清偿。清偿一般是由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但也可以由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当第三人的给付能够使债权人得到满足,同时又对债务人并无不利的,原则上第三人的清偿应为有效。第三人自愿履行:第三人
    2024-04-17
    204人看过
  • 两种不同的债务加入形式是什么?
    债务加入两种形式分别如下:1、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特别约定,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或者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2、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与债务人建立连带关系,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根据相关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是什么《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是什么》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也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二者构成的条件不同。债务加入是由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或单方向债权人承诺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因债务加入并不消灭原债务人的债务,对债权人有益无害,只要债权人接受即可。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不发生
    2023-07-03
    345人看过
  • 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和第三人代为履行有何异同
    债务转移,即狭义的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二人的行为。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义务的行为。债务加入,即广义的债务转移,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者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对于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这三种行为的法律关系构成条件、债的承担主体、法律特征及法律后果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并因有些行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成为审判的难点。三者的相同点:1、三者均由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组成。2、三者均存在着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形,且承担的债务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3、所涉债务均须合法且具有可转让性。依照合同性质、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得转让。三者的不同点:1、构成条件不同。债务转移的条件是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但应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代为
    2023-06-05
    386人看过
  • 预设债务转让的三种情形认定
    目前,在许多的实践合同中,常约定由第三方承担债务,究其原因是债权人担心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有限,由债务人提供具有一定规模和经济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第三方参与到合同中来,由三方约定,合同履行完毕后,所形成的债务由第三方承担。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所形成的不同结果,则易导致预设债务转让的无效或待定,笔者从常见的几种情形作简要阐述。一、预设债务转让应建立在有效的合同基础上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在书面确立债务形成后转让为第三方履行时,首要的条件是合同的本身无瑕疵,履行后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合同约定相一致。因为预设债务转让约定并非是独立的合同,而是依附在其他的合同中,如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的债务由第三方承担,此债务是预设性的,只有在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对第三方才有约束力。其次是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存在会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如出现这种情况,风险责任最终会归责于债权人,使债权人利益受
    2023-04-23
    133人看过
  • 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有哪些不同
    1、构成条件不同。债务转移的条件是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但应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仅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而债务加入是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或者单方作出承诺,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其条件是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加入债务履行。2、债的承担主体不同。债务转移,承担债的主体由债务人变更为第二人。第二人代为履行,承担债的主体仍然是债务人。债务加入,承担债的主体由债务人变更为债务人和第三人。3、法律特征不同。债务转移,债务人不再是合同的主体,第三人成为合同的主体。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仍然是合同的主体,第三人仅是合同履行的主体。债务加入,债务人、第三人均为合同主体。4、法律后果不同。债务转移,是第三人和债权人之间形成债的法律关系,而免除了债务人的债务,其法律后果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仍然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形成债的法律关系,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债
    2023-05-02
    368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债务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欠款
    词条

    债务人欠货款,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订立欠条的话,债权人就需要收集其他证据,来证明债权债务合同确实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不只限于借条,还包括了双方的收据、书证、电子证据... 更多>

    #欠款
    相关咨询
    • 债务加入的三种情形指的是哪三种?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10-13
      1.三方协议。 2.双方协议。 3.第三人单方承诺。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 债务加入的三种情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8-07
      1.三方协议。 2.双方协议。 3.第三人单方承诺。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 债务债权确认三种情形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4-14
      企业经营管理的失误或疏漏,不仅会使企业亏损,经营资金不能增值(获取利润),还会造成企业资金的流失。企业的财务管理薄弱,多数企业处于事后算账阶段,企业的财务活动缺乏管理或少管理。 (一)经营不善造成企业资金沉淀资金沉淀是指资金停滞在周转的某一阶段,不再循环周转。在生产经营上还存在沿用粗放型经营的方式,即通过资本性投入,靠增加产量来降低成本。当大量产品滞销积压时,又以简单的促销手段,使企业营运资金周转
    • 债务加入包括哪些情形?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14
      债务加入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1)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双方合意)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 (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单方意思表示),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 风险提示: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 2、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其并没有因第三人加入债务而免除其履行
    • 债务债权确认的情形有哪三种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28
      企业经营管理的失误或疏漏,不仅会使企业亏损,经营资金不能增值(获取利润),还会造成企业资金的流失。企业的财务管理薄弱,多数企业处于事后算账阶段,企业的财务活动缺乏管理或少管理。 (一)经营不善造成企业资金沉淀资金沉淀是指资金停滞在周转的某一阶段,不再循环周转。在生产经营上还存在沿用粗放型经营的方式,即通过资本性投入,靠增加产量来降低成本。当大量产品滞销积压时,又以简单的促销手段,使企业营运资金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