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书印,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书印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公诉人、被告人同意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审理,于2009年7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书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范书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范书印窜到泌阳县职教中心,将刘某骗到县职教中心画室,跺刘某两脚,抢走刘某现金1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范书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原有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兰某、李某等人证言,公安机关抓获证明及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书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范书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书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2012年5月11日止)。
二、被告人范书印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追缴(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马富周
审判员刘书亮
审判员常琴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党书明
-
被告人刘欢抢劫、盗窃、被告人胡旭抢劫一案
360人看过
-
被告人郭志鹏抢劫一案刑事判决书
57人看过
-
被告人孟现广、王金锋犯抢劫罪案
114人看过
-
被告人单小财抢劫罪、强奸罪一案
352人看过
-
被告人陈双华抢夺犯罪一案
137人看过
-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勇犯抢劫罪一案
421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
抢劫罪量刑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2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
被人抢劫抢得什么样的刀具是犯抢劫罪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09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被人抢劫,抢劫犯是一个残疾人犯罪刑罚执行是怎样的呢?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07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也会正常判刑,只是执行的时候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需要及时收监。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
-
抢劫罪第一被告会判实刑吗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04按照你的叙述,现在你作为第一被告,那么就证明你需要负责全部的刑事责任,也即最重的一个。依据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刑期最少为三年,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年满14周岁以上的对于抢劫罪均需要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