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抵制网络侵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6:53:47 73 人看过

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办的论道网络维权先行传统品牌网络维权高峰论坛昨日在南山区举行,100多家品牌厂商代表共聚一堂,表示要拿起知识产权法律武器,向网络侵权说不。

据深圳市科吉华烽知识产权事务所的胡所长介绍,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0626件和30509件。而其中相当一部分就与网络侵权有关。与会品牌厂家以及业内专家一致认为,作为品牌厂商有义务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止假冒伪劣商品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相关网站负责人表示,作为中国网购平台的代表,他们一定会全力配合品牌厂商开展网络维权行为,还消费者一个纯净的网购环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9: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网络侵权相关文章
  • 网络商标侵权诉讼主体是什么
    1、网络商标侵权的诉讼主体如下:(1)、原告的主体: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2)、被告主体:侵犯注册商标的侵权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一、商标侵权追责年限是多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作为原告,应当符合商标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浸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
    2023-06-22
    341人看过
  • 如何界定网络侵权的赔偿主体
    为了合理分配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法律责任,同时又能促进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新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规定了四种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自动接人服务、自动传输服务的,只要按照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服务,不对传输的作品进行修改,不向规定对象以外的人传输作品,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信息向服务对象提供的,只要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影响提供该作品网站对使用该作品的监控、并根据该网站对作品的处置而作相应的处置,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只要标明是提供服务、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明知或者应知存储的作品侵权、没有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利益、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删除侵权作品,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
    2023-06-13
    210人看过
  • 侵害网络名誉权的具体方式有
    1、一是指向权利人的真实姓名、现实身份,对其进行侮辱、诽谤;2、二是仅指向"虚拟主体",对其背后的民事主体进行侮辱、诽谤。3、该行为造成了权利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一般认为,一、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有哪些要件?一般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1、须有传播散布之行为,即该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2、侵害行为系针对特定人为之;3、传播内容必须有妨誉性,即该内容具有贬损他人名誉、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性质。一、损害具有三方面的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利和利益所产生的后果;2、损害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损害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由于网络名誉权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民事权利,侵害网络名誉权的行为无疑是一种侵害合法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行为。3、侵害网络名誉权所造成的后果或者表现是,降低他人在网络上的评价或者降低他人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网络环境下也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判断,因此对于一个在网络环境下享有较高评价
    2023-04-05
    191人看过
  • 影视作品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
    一、影视作品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因为互联网中网络主体的虚拟化特征,导致网络侵权案件中很难有直接证据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加之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存在多个主体,例如侵权网站的版权人、该网站行政部门备案的登记人、网站的经营者、网站英文或中文域名持有人、具体侵权行为的实施人等。在互联网出现的初期,侵权网站的版权人、该网站行政部门备案的登记人、网站的经营者、网站英文或中文域名持有人、具体侵权行为的实施人大多为同一人,因此侵权责任主体相对比较容易确认,也不存在侵权责任的划分。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越来越多的侵权人开始将侵权网站的版权人、网站ICP备案登记人、网站经营者、域名持有人、以及具体侵权行为实施人相分离,采用多个主体进行登记,不断采取各种措施归避法律,增加了权利人确认侵权责任主体的难度。可以认为,该类案件的首要难点就是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一般依据被告的主体
    2023-06-07
    98人看过
  • 网络侵权责任与赔偿制度研究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赔偿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浅议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之管辖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此次修改是为了加大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力度,使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司
    2023-07-16
    90人看过
  • 了解网络侵权行为的具体范畴
    网络中的侵权行为包括:一、网上侵犯他人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二、网上侵犯作权:根据法律规定,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如下:1、作者身权:出版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2、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等应由作权人享有的权利。网上侵犯作权的行为,如许多网站未经作权人同意将其作品上载到网上;未与新闻单位签订许可合同,擅自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走私盗版音像产品在网上传播等。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及危害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所谓网络侵权是指:计算机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侵
    2023-07-04
    351人看过
  • 民法典怎么申诉网站侵权赔偿,网络侵权主体的分类
    一、民法典怎么申诉网站侵权赔偿网络上受到侵权如何处理,要依据侵权的类型而定,如果是侵犯著作权的,可以向著作权管理部门投诉,如果侵犯的人名誉权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网络侵权主体的分类(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出现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诉上法庭的案例,而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中国网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出现,因此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问题已经摆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水平和质量,而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网络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
    2023-04-19
    276人看过
  • 网络侵权属于商事侵权吗
    网络侵权可以演变为很多侵权行为,当然也可以成为商事侵权。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侵权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网络侵权侵权界定网络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些显著特征,如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非中心化等特点,这些特点无疑动摇了传统管辖的基础,使法院对网络民事侵权纠纷的管辖面临挑战。网络是技术含量极高的领域,其举证、质证、确认救济方式无一不与技术有着密切联系。因此,确认管辖权时,还要对法院能否应对技术问题加以考虑,在审级上加以限制,或由一些具备条件的法院集
    2023-04-17
    294人看过
  • 网络侵权后果严重最高法剑指侵权网络
    2013年12月3日,一名高中女生从广东省陆丰市一座桥上一跃而下。一个如花般的生命就此陨落。在网络上,众多网友为逝者点亮了蜡烛。一名网友写道:一路走好,相信天堂里不会有人肉。2014年9月5日,这一被称为广东首例人肉搜索案的诉讼,在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人肉发起者因犯侮辱罪,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一个多月后,一个向人肉搜索说不的司法解释出台——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如此规定加大了对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进
    2023-06-11
    60人看过
  • 网络不法侵权案
    跨国公司
    一、色诱骗财我叫刘婷婷,身高172厘米,体重51公斤,曾获得过东南亚模特大赛季军,家住开封市龙亭区龙亭公园后面。几年前嫁到香港当了一名富太太,丈夫有3个跨国公司,财产数亿元。因丈夫不能生育,结婚几年无子女,家产无人继承。现征得丈夫同意,在内地寻找一名年龄20至50岁的男性帮忙生育。与我见面后即付20万元定金,怀孕后再付100万元。由我的私人律师与对方签订法律合同,若我不付款由法院裁定。这是典型的色诱骗财小广告。小广告上的QQ头像是一个性感的少妇,并且留下了一个电话号码。记者通过查询得知,这个电话号码的登记地在江西南昌。怎么样?上述小广告有诱惑力吧。在网站上,经常有这样的QQ签名宣传材料。傍上一个富婆,还能得到一百多万元,这是典型的色诱骗财方式之一。防骗法:对此类的信息直接删除,千万打电话联系,或者给对方汇款。二、移花接木家住东苑小区的陈女士的女儿在广州某高校上学,夜深人静的时候,陈女士经常
    2023-04-24
    480人看过
  • 用了网络图片图片上字体侵权吗
    用了网络图片图片上字体可能会侵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
    2023-06-13
    396人看过
  • 网络课程自己再录制一遍侵权吗
    如果你自己看,那完全没关系的,只要你不流到网上,或者以商业形式去对待这个录制的视频那是没关系的,不会来追究的。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
    2023-06-13
    339人看过
  • TVB剧集遭网络侵权"网尚"公司获赔三万余元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法院认定网乐公司侵权成立,判决网络公司立即停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三万五千元。网尚公司诉称: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简称TVB)投资拍摄了电视剧《佛山赞师父》,我公司于2006年11月23日获得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的授权,得到上述电视剧的专有授权,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等相关权利。而网乐公司未经授权,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该剧,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要求网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我公司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2000元。网乐公司辩称,网尚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授权文件存在严重缺陷,同时,网尚公司不具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经营资格,不是合法收益主体。我公司的行为没有给网尚公司造成任何实际损失,也没有因此而获得任何利益,即我公司的行为没有产
    2023-04-26
    394人看过
  • 什么是网络著作权侵权?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
    什么是网络著作权侵权?网络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在网络上传、下载、转载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有权利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在我国较为普遍与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淡薄有关,很多人在网络上浏览、复制、下载作品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或明知是侵权行为却贪图免费的资源而一意孤行。而作为著作权人一方也没有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知自己的作品被其他人使用,却因为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等原因而放弃交涉或起诉,助长了此现象的滋长。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基本类型有哪些?1.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未经作者许可,将其创作的作品公开化;(2)违背作者的意愿,提前或推迟公开作品;(3)不遵从作者的意愿,以其他形式公开作品。2.未经许可擅自以复制、展览、发行、放映等方式将作品用于网络传播。以复制、展览、发行、
    2023-06-13
    64人看过
换一批
#电子商务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更多>

    #网络侵权
    相关咨询
    • 网络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主体是谁侵犯网络著作权具体指什么内容?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12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常会因侵犯网络著作权被告上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整个网络是否健康发展起决定性因素,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涉及到侵犯网络著作权所担负的法律责任标准应该给出一个合理的范围。 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 这类人群是网络上的信息的发布控制者,只有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可以改变网络发布的信息而其他人是无法改变其网络信息的,可想而知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不可小看的,他们就是此网络信息
    • 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有哪些?网络侵权是否有具体的法规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15
      网络侵权的主体有哪些?随着计算机及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快速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空前地改变了人类的生存、生活与生产方式,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开拓了一个广阔而贴近的空间,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网络侵权的现象在生活中还是时有发生。网络服务提供者,内容的提供者还有中介服务的提供者,都是应该承担责任的。那么,法律对此是否有规定?请看下文
    • 网络侵权的社会分主体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30
      网络侵权的主体主要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网络媒体侵权如何维权,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责任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1-26
      被网络媒体侵权,您要维权首先需要保留证据证明自己是作者,然后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删除作品。如果觉得仅仅删除侵权作品不是自己要达到的目的,还想得到一定的赔偿。可以对网页进行公证取证,有充足的证据之后,到法院起诉。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
    • 网络侵权案件具体的管辖标准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