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所有权登记未变更或者以他人名义变更所有权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既遂),受贿罪的数额应根据当时商品房的市场价格确定。认定无产权过户手续的房屋收受案件,应把握两个重要原则:一是主客观统一原则,二是处罚平等原则。主客观的统一体现了行为的科学性。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权力和财产交易。主观上,他们有收受高市场价值房屋的直接意图,客观上,他们被自己或其特定关系人占用,严重损害了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自然,他们不能放纵,应该以受贿罪论处才能认定。因此,“两院”的司法解释明确印证了这一点,这完全符合“从严治官”的刑事政策和刑法的定罪原则。第二,对犯罪的实际处罚必须与其所呈现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同时,还要考虑行贿与受贿的关系。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房屋验收,不同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房屋验收。作为不动产,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房屋与登记管理的一些特殊动产(如汽车)在基本特征上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所谓盗窃、抢劫汽车,其实并不需要以财产权转移(所有权转移)为规则,没有多少科学依据和说服力来证明收受房屋也可以构成既遂受贿罪而不转移财产权。就犯罪客体的具体住房而言,即使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具体关系人已经入住,也不能真正完全占有房地产。同时,就行贿人的故意内容而言,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与委托人“交易”以获得完整的房屋(其核心内容是拥有房屋产权)是显而易见的,这可以从国家工作人员为“送房者”谋取利益的规模和积极程度来证实。此外,从送房者(通常是行贿者)的角度来看,他们也基于一般的社会知识来对待自己的送房行为。他们通常认为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交付的房屋不等于完全意义上的交付房屋。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有一些行贿者以迟迟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为筹码,不断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连续牟利。甚至出现了最后忏悔、威胁“举报”、要求国家工作人员离开已入住房屋等现象。
受贿罪是否成立,应以“控制论”来分析,即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其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财物为标准。这一观点也适用于腐败和其他职务犯罪。与刑法关于职务犯罪构成的失控说和犯罪构成要件说相比,控制说最能反映犯罪结果和犯罪目的两个因素,也是近年来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众所周知,受贿罪违反了国家廉政制度,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刑法的根本目的是打击犯罪,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与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关系的民法有很大不同。理论界大多认为,我国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是物权规范意义上的公示原则。但是,基于对不动产特性的分析,房产证只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书面证明。没有房产证,不等于不享有房屋所有权,持有房产证也不等于合法拥有房屋。目前,在我国,准确地说,不动产登记只是国家不动产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行政确认,只反映了国家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行政干预。如果将不动产转让登记作为确定房屋权属的唯一依据,我们认为只有办理了转让手续,行为人才能充分享有所有权,其行为构成犯罪。如此一来,势必纵容职务犯罪,不利于反腐倡廉建设和国家廉政体系的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委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委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相同。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需要指出的是,那些索取他人财物的人,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二者都可以构成受贿罪;只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能力,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取得的利益是否合法、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在司法实践中,在追究经济贿赂刑事责任时,应正确界定回扣和手续费的概念。回扣与佣金、折扣、奖金的区别,在正确认定“违反国家规定”时。要注意区分受贿与非罪的界限,包括受贿与正常互惠的界限、受贿与取得合理报酬的界限、受贿与经济行为不当的界限、受贿与一般受贿的界限,避免错案发生尽可能地。在“受贿受贿罪”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退休人员在事先约定受贿财产后仍应以受贿罪论处的规定已经明确,可以相应执行。
只要收取了一定的利益,无论财产是否转移,都是违法犯罪,当事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费用。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征收后,行为人是否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处罚,以及如何处理处罚,当事人可以找律师协商指导通过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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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收取房产未办过户手续行为人是否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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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行为未收受才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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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开展违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破坏国家职务管理职能的总称。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 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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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回扣是否构成受贿罪四川在线咨询 2022-04-28具体你可以看看一下关于受贿罪的有个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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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未收是否构成犯罪?湖北在线咨询 2023-02-25行贿罪是一个数额犯,行贿的数额必须是达到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所以行贿未遂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 但如果是认定行贿未遂也构成犯罪的话,那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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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行为构成受贿罪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05回扣金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经办人行为不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伪证罪出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经办人行为也不构成伪证罪。唯一有可能构成的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但我觉得按发生的实际情况,鉴于后一合同是为了办理证照方便,经办人主观方面没有帮助对方为恶意诉讼伪造证据的故意,也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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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与受贿相对应,受贿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9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与受贿的形式相对应,行贿也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主动给予受贿人以财物。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意图谋取的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二是行为人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要而被动给予其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只有在行为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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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取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上海在线咨询 2021-10-13就目前而言,以非财产性利益的受贿行为屡见不鲜。它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非财产性利益,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非财产性利益主要包括:介绍职业、提职晋级、入党入团、调换工作、授予荣誉称号、提供性服务等。非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受贿犯罪的对象,理论上有肯定与否定两大观点。但我们认为,非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必须严格依照本法规定。据本条规定,作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