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持续攀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07:50:15 361 人看过

北京市高级法院研究室近日统计显示,2009年1至7月份,该市法院共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3900件,审结8761件。一审案件收案数比2008年同期上升57.2%.全市法院共新收二审劳动争议案件4528件,审结3166件。

统计显示,2008年全年,该院共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5033件,审结13992件;共新收二审劳动争议案件4129件,审结4137件(含部分旧存案件)。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2009年1至7月份的二审案件数量比2008年同期的两倍还要多。

多重原因推动案件量上升

法官经分析认为,案件量持续上升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近年来出台的劳动争议领域新法律法规的叠加效应。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扩大了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范围;2007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出台降低了诉讼成本;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引发了劳动用工领域的大调整。这些法律法规紧凑出台在劳动用工领域形成的叠加效应,使得劳动争议案件快速增长。

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惨淡。一些企业采取裁员、降低工资报酬等手段,以减少经营成本,引发劳动合同解除等一系列纠纷。另一些企业效益不好,工资、奖金、加班费等没有及时发放而引发劳动争议。此外,还有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及部分抗风险能力较差的企业甚至出现破产现象,劳动者为维护自身权益纷纷提起仲裁和诉讼,这些均引起劳动用工领域纠纷的发生,使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

历史遗留问题。一些用人单位长期以来就存在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等问题。由于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及相应的普法宣传强化了劳动者的法制意识,劳资矛盾在长时间积累后出现了井喷现象。许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多年后又起诉索要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等等。此类案件在数量上也占有一定比例。

劳动合同签订等五种案件成争议主角

据统计,北京市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劳动合同签订方面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未经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应签订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签订而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在劳动合同中违法约定不履行一定的服务期就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等。

经济补偿方面的纠纷。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予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工资报酬方面的纠纷。主要包括拖欠工资或者无故克扣工资、劳动者加班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未经协商一致调整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社会保险方面的纠纷。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少缴或者欠缴劳动者社会保险,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补偿的;也包括因为用人单位不认可劳动者的工伤认定而未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而产生的纠纷。

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方面的纠纷。主要是由于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再存续后,不履行自己的转档义务和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义务,甚至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而被劳动者提起诉讼。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出现

今年以来,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了多起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

例如,北京市一中院受理的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与57名劳动者因加班工资问题产生的纠纷;北京海特饭店与15名劳动者因补发工资、加班费问题的纠纷等案件。朝阳区法院2009年上半年受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30件,其中人数最多的为94名农民工诉同一用人单位索要双倍工资案等。

在上述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中,涉案劳动者人数众多,劳动争议事项主要涉及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个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激化,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引发集体上访等情况的发生。

此外,因金融危机导致很多企业资金链发生断裂而对职工实行集体性裁员,或者整体性降薪,也引发了一部分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

案件调解难度加大

北京市多个法院经过统计后发现,一段时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有下降的趋势。

例如,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统计,今年该院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比去年同期上升7

4、9%,但案件的调解率却下降了4.2个百分点。另据昌平区法院统计,2008年下半年,该院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仅为7.82%,远低于全院案件平均15.59%的调解率。

经分析,当前劳动争议案件调解难度加大的主要原因有:

1、金融危机造成部分企业经济形势恶化,一些企业出现资金紧张后,对引发的一些劳动争议或不愿意接受调解,或因不具备履行能力而拒绝调解,导致调解工作难度加大。

2、一些用人单位管理理念无法与劳动合同法接轨,从根本上缺乏调解意愿。例如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许多用人单位在理念上无法接受已足额支付过劳动者工资后仍需再多支付一倍工资,因此,一些用人单位虽然经济状况较好且具备调解的条件,但为减少赔付拒绝调解,导致调解工作无法进行。

3、诉讼费收费制度改革后,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环节无须支付仲裁费,在审判环节全额收费也仅10元,故少数当事人根本不考虑费用成本,对调解没有兴趣,甚至有些当事人拒绝调解,明确表示诉讼目的就是体验整个诉讼流程。4.由于劳动合同法等新法律法规施行时间较短,当事人对新法和政策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此类案件的调解难度。

值得注意的是,近来出现了在职职工起诉案件逐步增多的现象。与以前劳动者在职期间出于种种忌惮,不敢主张权利相比,在职职工起诉案件明显增多,主要表现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增加工资、支付加班工资、改善生产条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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