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立法名词解释
关于行政立法的概念,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从行政立法的内容和实质来解释,认为凡是国家机关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都可叫做行政立法。另一种则是从行政立法活动的主体角度来解释,认为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其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立法的范围
①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②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行政立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
不同等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行政立法的程序依立法机关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
全国性行政法律草案,多数都由国务院提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草案多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由政府业务部门起草。如涉及几个部门,则需共同协商起草,并经有关法制机构审查批准。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部、委规章经部务或委务会议讨论通过。地方政府规章经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部长、主任或省长、市长签署。重要的部门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须报上级机关审批,然后公布,一般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报国务院备案。
三、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行政立法的主体特指行政机关,而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其他组织或个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能够制定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能够制定地方性行政法规,但都不是这里所说的行政立法。同时,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行政立法,根据我国《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可以进行行政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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