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铁路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铁路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掀起交通建设新高潮的决定》(桂发[2008]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与铁道部的有关协议精神,确保完成南广铁路、贵广铁路、湘桂铁路的征地拆迁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铁路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市长
副组长: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成员: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发改委主任
市财政局局长
市国土局局长
市建委主任
市规划局局长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市重点办主任
市监察局局长
市林业局局长
青秀区党委书记
青秀区区长
西乡塘区党委书记
西乡塘区区长
兴宁区党委书记
兴宁区区长
江南区党委书记
江南区区长
良庆区党委书记
良庆区区长
邕宁区党委书记
邕宁区区长
宾阳县县委书记
宾阳县县长
横县县委书记
横县县长
武鸣县县委书记
武鸣县县长
隆安县县委书记
隆安县县长
马山县县委书记
马山县县长
上林县县委书记
上林县县长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南广、贵广、湘桂等铁路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协调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制定具体推进工作方案,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衔接自治区与南宁市、南宁铁路局、市直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督促检查征地拆迁进展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重点办主任、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市国土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分管副局长(主任)、各相关县(区)分管副县(区)长组成。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推进项目中的各项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各县(区)分别成立征地拆迁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铁路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
二、工作要求
按照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特事特办。有关县(区)要组织强有力的征地拆迁工作队伍,切实保障项目建设及时依法使用土地。
三、工作任务及部门责任
(一)用地报批工作。由市国土局负责,各县国土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用地报批材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局及各县国土局按规定程序发布征地预公告、权利告知等材料,各县(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完成被征地农民调查成果确认,拟订征地拆迁协议及被征地单位群众社保方案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征地办、相关县区征地办、南宁铁路局项目筹备组参与,将项目建设用地有关材料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征地拆迁工作。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铁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并由市重点办牵头,市国土局协调,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市征地办、相关县区征地办、南宁铁路局项目筹备组参与,以召开征地拆迁工作例会的形式协调落实项目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三)资金拨付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市国土局、市建委、市监察局、市征地办、南宁铁路项目筹备组、相关县区征地办参与,负责开设征地拆迁费专用帐户,按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向广西铁路投资公司申请拨付有关款项,支付用地报批及征地补偿相关费用。
(四)林地报批工作。由市林业局负责。
四、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从征地劳务费中支付,根据征地劳务费预算先拨付50%的征地劳务费给各征地拆迁工作组,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各县(区)工作经费实行包干负责,在征地拆迁工作全面完成后进行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工作质量要求。各部门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县(区)必须立即成立征地拆迁工作具体机构,落实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加大征地拆迁力度,按时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项目顺利建设。
(二)时间要求。各县(区)必须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迅速启动和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征地拆迁补偿有关费用。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七月六日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管理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把购买条件,严肃购房纪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和销售工作审批、监督机构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市领导指示,成立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和监察小组,专项负责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和销售工作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
二、审批、监督方式实行“三审一公示”。即在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房改办窗口接收购房者的申购资料,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对申购对象资料进行审查为“一审”;市房改办对申购对象是否购买了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进行审查为“二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对申购对象资料进行审查为“三审”。审查通过的,将申购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南宁日报》刊登公示。在10日内被提出异议的申购对象,由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进行核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监察小组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审批及住房预售、销售全过程,包括审批资格、销售管理、房源管理、选房抽签、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及超标面积差价款收取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销售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按《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拆迁量不断增加,安置被拆迁户的住房较为紧张的情况下,经济适用住房要优先销售给符合条件的被拆迁户并简化相应手续。
四、房源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要实行统一管理。发展中心要建立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档案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资料档案,每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的面积、户型、套数、销售数量等都要登记造册。同时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的资料管理,对申购对象类别、申购意向、户型面积等都要建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企业要把开发建设、销售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发展中心汇报,在销(预)售一个月前还要把房源的具体情况(包括楼盘地址、栋号、房号、面积、价格、数量等)上报发展中心,以便统一安排选房购房。
五、选房购房管理在经济适用住房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将采取排队、抽签的方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房购房,并把被拆迁户作为优先对象安排,具体优先方式由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确定。具体操作如下:
(一)发展中心根据可售房源情况,在南宁日报和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房改办窗口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信息,同时在开发企业售楼部公布该楼盘的栋号、房号、户型、面积、数量,并按申购时间先后次序、购房意向,有计划地向已符合条件的申购对象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二)申购对象持《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开发企业售楼部抽号选房。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企业落实好申购对象房源后,在开据房源证明给申购对象的同时,即可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认购协议。
(三)申购对象将房源证明交给发展中心后,发展中心根据申购对象的职务、职称,对选购住房在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开具《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对购房面积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开具《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通知书》。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申购对象持《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通知书》到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指定银行交款,存入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专户。
(四)申购对象凭房源证明、《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或《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通知书》及超标面积差价款缴纳收据、本人身份证、申购资料回执单等在10天内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五)申购对象要在5天内持《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签订购房合同。否则,作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作废,相关部门退回已缴交的款项。若再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则需重新排队申请。
(六)申购对象抽签选房后,剩余住房继续按规定安排出售。
附件:1、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略)
2、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略)
3、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略)
4、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略)
5、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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