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不完善,标准老化
而中国食品科技学会学术部主任郭勇则有认为:"我国现行监管体系注重对食品企业的准入控制,对市场的实时监管力度不足;法定责任未能体现责罚相当,缺乏问题企业的退出机制。"
就食品的标准而言,标准执行难主要是标准分散交叉,缺乏协调机制。目前各类食品标准分散于农业、质监、卫生等六七个部门,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QS"?质量安全?制度等,多种标准在市场上往来冲突,不仅百姓云里雾里,就连企业也不明就里。
据了解,我国食品工业国家标准有1070项,食品工业行业标准1164项,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578项。在实际工作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标不一,执法部门监管无所适从。国家标准只有四成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食品行业国家标准的采标率只有14.63%,而且同一个产品甚至有几个相互矛盾的标准。
不仅如此,国内行业标准门槛过低离国际标准较远,从而引发国人对食品安全评价标准的高度关注。郭勇向记者坦言,首要是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事件远远少于我国,主要是其拥有健全完善的一系列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诸如问题食品召回制度、问题企业强制退市机制、巨额赔偿制度等,正是这些法律制度保障了食品安全。
而反观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还缺乏应有的力度,没有彻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再次违法犯罪的条件和能力,违法企业承担的违法成本过低,法律起不到应有的威慑力。
此外,我国现行法律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以及食品安全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导致监管缺位。因此,要建立一个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必须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并在市场监管中加大执法力度。惟其如此,消费者才能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仓廪实而知礼仪,衣食足而知荣辱",当中国人从吃不饱的配给制解放出来后,又陷入了不敢吃的怪圈,竟到了"谈食色变"的地步。食品安全危机事件频发,致使"保卫餐桌安全"成为公众最基本的民生诉求,当然决策层的工作目标也从没像现在这样与之高度契合。
新安全课题不断出现
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严峻,食品中有害微生物、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严重超标,滥用激素、食品添加剂等现象大量存在,生产、运输、仓储、销售中存在二次污染情况时有发生。
农业部市场信息司副巡视员徐肖君向记者介绍,我国农产品源头污染仍然较重,有的产地环境污染、污水浇灌、滥用甚至违禁使用高毒农药;有的饲养禽畜滥用饲料添加剂,非法使用生长激素及瘦肉精;有的在水产养殖中滥用氯霉素等抗生素和饲料添加剂。她指出,曝光出来的猪吃兴奋剂、虾吃抗生素、黄鳝吃避孕药、多宝鱼磕药以及含苏丹红咸鸭蛋等事件,都是由于非法使用违禁药物和化学物质引起的。
"目前中国食品药品生产和消费总体水平不高,随着食品生产新技术、新原料的广泛使用,食品安全又面临新的课题。"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沈建忠认为,中国生产力水平低,发展不平衡,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单个农户为主,因而滥用或不当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问题比较普遍。
全国100多万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不足10人的小企业、小作坊占七成,相当一部分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或不按标准生产加工。经销农产品和食品的集贸市场、企业、个体户,大多缺乏必要的设施和规范的管理。而且,从消费角度来看,中国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比较大,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消费水平偏低,辨伪能力不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欠缺,容易成为假冒伪劣食品的受害者。
一些新的食品原料和包装材料没有经过足够的、科学的跟踪测试,食品安全的可靠性大大降低。同时,制假售假手段花样翻新,有的甚至运用高科技造假,由于标准跟不上,检测成本高,监管和打击的难度增大,食品安全形势更加复杂。
监管缝隙漏出不安全食品?
食品安全其实并不乏监管者,在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四个环节中,整个监管链涉及农业、质监、卫生、工商、药监、检验检疫部门,多达十个部门都在"重兵严守",然问题仍是频发。
当食品处在田间地头时,农业部门负责;成为产品时,质检部门要对其进行检查;进入市场之后,卫生和工商部门要负责;出口时,商务部门、检验检疫又是一道关;如果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又要协调各部门处理。监管失职,却不知道板子打在谁身上,如此这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让公众心悸。
"中国实行的是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制度,食品生产环节由质监部门管,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管,餐饮消费由卫生部门管。"沈建忠向记者表示,"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分阶段多头管理,难免出現条块分割、沟通不畅、互相推诿等弊端,出现监管漏洞甚至真空,最终的结果反而是没人负责。"现行制度理论上是段段清,但实际操作中却屡屡出现监管缝隙。"
沈建忠建议,中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监管体制逐渐向"品种管理为主、分段管理为辅"的体制转变,对食品安全重点领域,由一个独立部门统一管理,避免出现互相推诿和监管缝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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