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验收的后果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7 14:33:59 469 人看过

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考评验收没有后果,公司需要继续整改,直至通过。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其中安全生产标准化主要包含了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以及持续改进等8个方面。

管理人员绩效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核的目的和用途

1、考核的最终目的是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加强和提升员工绩效和本公司绩效,以达到企业的经营目标,并提高员工的满意程度和未来的成就感.

2、考核的结果主要用于工作反馈、报酬管理、职务调整和工作改进。

第二条考核的原则

1、一致性:在一段连续时间之内,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不能有大的变化,至少应保持1年之内考核的方法具有一致性;

2、客观性:考核要客观地反映员工的实际情况,避免由于光环效应、偏见等带来的误差;

3、公平性:对于同一岗位的员工使用相同的考核标准;

4、公开性:员工应知道自己的详细考核结果。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及后勤保障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对于经营者的业绩考评按照公司制订的《年度经营者生产经营考核办法》和《经营者年薪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不含经营者)的绩效考评与薪资由总经理依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另行核定,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从事辅助生产部门的人员能计算考核产值指标的均参照生产部门联产计酬技术经济责任制考核计提薪资。

第七条试用期员工不参加在册管理人员绩效考评,但需参加试用期结束期终评议。

第八条与公司签订《临时工聘用协议》的临时工,根据岗位、职责的不同参加相应的绩效考评。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参加考核:

1、因长期缺勤(包括公伤)、停职等原因,考核期间出勤天数少于缺勤天数者。

2、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或无法进行考核者。

第十条在考核期间,被考核者如果因人事变动而调离原部门,或调入新单位后考核期不满一个月,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章考核形式、周期和内容

第十一条考核形式、周期

1、对一般管理人员的考核,采取自我述职报告和上级主管考核综合评判的方法,每个季度考核一次。

2、对部门经理的考核,采取自我述职报告和上级主管考核综合评判的方法,每半年考核一次。

3、对试用期员工的考核,采取自我述职报告和上级主管考核综合评判的方法,在试用期结束时进行期终评议,以确定是否转正。

4、对临时工的考核,采取自我述职报告和上级主管考核综合评判的方法,一般一年一考评,以确定下年度是否继续聘用。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

1、对部门经理以岗位职责为内容,考评工作量、工作品质、工作态度、个人形象、沟通能力、知识与技能、计划与决策能力七方面,注重对公司的忠诚和组织指挥、协调、控制能力。

2、对经理助理、主管以岗位职责为内容,考评工作量、工作品质、工作态度、个人形象、沟通能力、知识与技能、计划能力七方面。

3、一般员工以岗位职责为内容,考评工作量、工作品质、工作态度、知识与技能、个人形象五方面,以考评工作素质、操作能力、劳动服务态度兼顾对其管理潜力的考查。

4、试用期员工和临时工以岗位职责为内容,考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绩效三大项。

第四章绩效考评程序

第十三条员工的直接上级为该员工的考核负责人,具体执行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员工在考核期末提交自我评价小结,由其考核负责人与其进行考核沟通,评述业绩,并建议考核绩效考评系数或提出考评建议。由总经理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具体考核步骤详见绩效考评流程图。

第五章考评核定权限及考评兑现

第十六条部门经理绩效工资系数由总经理确定,公司总经理有权对部门负责人对其下属考评按大于本档类的超始幅度系数级别中值套取的建议进行平衡确定。

第十七条绩效工资系数核定的权限为总经理,董事会有复议与建议权。

第十八条对于在册管理人员、后勤人员,按其所在岗位、职位年度工作绩效实绩,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按《绩效考评系数表》兑现工作年度薪资。

第十九条对试用期员工,期终综合评定为A、B者,公司给予正常转正;综合评定为C者,延期转正;综合评定为D者,原则上取消试用资格,公司不再聘用。

第二十条对临时工,期终综合评定为A、B者,公司将继续聘用;综合评定为C者,延期聘用;综合评定为D者,原则上公司不再聘用。对表现特别突出的临时工,由直接主管提名,经总经理同意,根据《员工聘用(劳动)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可转为正式员工。

第六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考核责任

总经理、员工的直接主管、员工共同承担考核责任。员工的直接主管为考核负责人,对考核结果的公正、合理性负责;总经理为最终考核者,对考核结果负有监督、指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反馈责任

考核责任人必须就考核结果向被考核者进行正式的面对面的反馈沟通,内容包括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及改进措施,共同制订下一步工作(学习)目标或改进计划。

第二十三条投诉责任

1、反馈时,被考核者无论认可不认可考核结果,必须在考核表上签字。签名仅代表知晓考核结果,并不一定代表认可。

2、被考核者如果不认同考核结果,可向考核者的上级主管或综合部投诉。受理者将在受理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保密责任

1、考核结果只对考核负责人、被考核人、综合部负责人、总经理公开;

2、考核结果及考核表交由综合部存档;

3、任何人不得将考核结果告诉无关人员。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绩效考核工作由综合部统一负责;

第二十六条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原则上在3月、6月、9月、12月下旬进行;

第二十七条各岗位及试用期员工的考核指标、权重在本制度基础上由综合部会同各部门负责人共同制定,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临时工的考核指标、权重由用人部门自行制订报综合部备案。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制度相应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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