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征地向哪里举报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征收土地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强拆要满足哪些条件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三、征地拆迁中违纪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的原因分析
1、现行征地拆迁体制问题
目前征地拆迁体制主要是以项目带动模式为主,即引进一个项目,实施一片拆迁,并要求限时完成。为确保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各区往往被迫采取简化程序、在补偿标准之外另行给予促迁补助或奖励等措施。同时,由于厦门市现行的1996年出台的《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关于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政策比较滞后且存在许多空白,各区分别制定的实施细则多是针对补偿范围、标准等,而关于职责、程序、监管等的规定较少,导致各区征地拆迁工作机制既不完善,也不统一,为腐败提供了空间。
2、基层干部权力行使失范
在镇(街)一级,由于征地拆迁点多面广,多数镇(街)采取领导干部分片负责的办法,导致领导干部在自己所分管的片区权力较大;在村(居)一级,基层组织建设不健全,农村事务权力大多集中在村(居)少数主要干部手中,基层各项制度落实也还存在不少问题,村务公开不到位,大部分村(居)管理仍然存在暗箱操作现象,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群众难以实施有效监督。权力的过度集中使个别思想素质不高的干部有恃无恐,运用手中权力捞取不法之财、获取不法利益,导致腐败问题发生。同时,基层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滥用执法权,特别是在查处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等问题中存在选择性执法甚至权力寻租现象。
3、监管不到位
当前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是镇(街)、村(居),在对这些基层单位的监管方面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方面是本级监督管理不力,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真正实行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财务人员没有发挥财务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是上级监督不到位,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机构不健全,客观上导致工作过程的监管缺位。各区在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工作小组成员多为临时抽调,时间、精力难保证,专业人员也不多。同时由于征地拆迁任务点多面广,工作人员很难深入现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进行全程监督、审核、指导,只能采取抽查的方式核实,过程监管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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