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使无法进行清算、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通常情况下,股东的特定行为会对公司造成损失,因此股东有义务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其实,不仅是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也是可能承担责任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股东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股东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阐述。首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即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东连带责任的例外情况,即公司可以以股东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此外,《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了股东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方式,即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最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了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顺序,即先于公司财产。综上所述,股东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
股东有义务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但并非只有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也可能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股东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阐述,主要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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