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卷烟消费税在哪个环节征收
(一) 如果是卷烟厂将生产出的卷烟批发给烟草批发企业,那么烟厂只要交一箱150的定额税及56%或36%从价消费税。
(二) 如果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将从烟厂购买的卷烟又销售给零售单位,那么烟草(批发)销售企业,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三) 如果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又将卷烟销售给了其他的烟草(批发)销售企业,则不用征税。
二、卷烟消费税政策变化的主要内容
我国卷烟消费税从开征以来,经历了四次大调整:1994年以前,烟草业与其他行业一样统一征收60%的产品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1994年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1998年7月1日,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2001年6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这次卷烟消费税调整与历次相比,主要由以下新变化:
卷烟分类标准调高。现行的消费税规定,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5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为乙类卷烟,而财税[2009]84号规定:调拨价格70元/条(含)以上的为甲类卷烟,其余为乙类卷烟。即甲、乙类卷烟分类标准由50元调整到70元。
三、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一) 工资、薪金所得;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 劳务报酬所得;
(五) 稿酬所得;
(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 财产租赁所得;
(九) 财产转让所得;
(十) 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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