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1:21:04 489 人看过

(赣劳社医[2005]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昌铁路局、中央驻省电力各单位: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我厅陆续收到各地、各单位以及部分职工来函、来信,反映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为有

(赣劳社医[2005]8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昌铁路局、中央驻省电力各单位: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我厅陆续收到各地、各单位以及部分职工来函、来信,反映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为有效解决《条例》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切实保护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2003年以前(含2003年)受伤职工的工伤认定问题。考虑到历史原因,各地应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只要是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应当受理。对受理的上报材料进行调查审核,需要补正材料的,由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在20日之内补正(申请表内的用人单位意见不是必经程序)。凡经调查审核确定事实基本清楚的,应在规定时间作出认定决定。认定决定采取追补认定的方式,即按工伤发生时的规定条件作出认定决定。凡被追补认定为工伤的都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其一次性工伤待遇按工伤发生时的文件规定执行,长期待遇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享受待遇。

二、关于承包单位(承包人)雇用职工(含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规范建筑等领域中存在的承包、转包用工工伤处理办法之前,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地在认定职工工伤时,应按《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认定决定。凡用人单位(承包单位或雇主)具有法人资格的,则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包单位或雇主)承担;凡用人单位(承包单位或雇主)不具法人资格的,赔偿责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发包单位或业主承担。

三、关于已退休人员伤残鉴定问题。《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里所说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退休人员不属此范围。

用人单位聘用的已退休人员因工作受到伤害,应按《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工伤界定,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条件的,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享受相应的工伤补偿待遇。

四、关于童工、实习学生等人员工伤问题。童工、实习学生在用工单位因工作受到伤害,应按《条例》规定,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条件的,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用人单位与委托实习方有协议的除外)。

五、关于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问题。各地应按照《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调整时间应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时间同步。伤残津贴调整额度应不低于养老金调整额度的平均额。工伤保险封闭运行单位的调整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

六、关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工伤补偿问题。各地在制定贯彻国务院《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时,应明确交通事故赔偿后的工伤补偿问题,没有明确的,应按《条例》规定,对工伤职工予以全额补偿。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09: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5号)有关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积极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1、试点工作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试点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1)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2)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3)基金滚存结余大于上年度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丧葬抚恤补助等三项支出金额;(4)失业保险基金不需要同级和上级财政补助;(5)严格按照省政府苏政发[1999]107号文件规定标准核发失业保险待遇;(6)失业保险基金
    2023-06-10
    496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送来的《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陕劳社字〔2002〕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十条如何理解问题。《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这里“十五日”、“三十日”的期限规定不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时效。对于超出这一期限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提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二、《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是指第一次核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则不受此规定限制。特此答复。
    2023-04-22
    484人看过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
    发布部门: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发布文号:鲁劳社[2001]57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完善失业保险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失业保险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超过规定登记申领时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失业人员因故没有按规定时限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或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须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效书面证明材料,经确认后,办理登记和申领手续。二、关于失业人员患病享受医疗补助问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不包括打架斗殴,违法犯罪,交通事故致伤、致病、致残者),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本人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给本人;患严重疾病的,需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个人全部负担确有困难的,经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不超过其基本医疗费70%的标准予以补助(住院治疗的月份不再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一个医疗年度累计领取的
    2023-05-05
    466人看过
  • 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外部分)
    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2023-04-25
    252人看过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
    文号:成劳社办[2004]1号签发单位: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时间:2004-01-30生效时间:2004-01-30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现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2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的规定,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其中在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机关所对应的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登记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二、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因工伤认定管辖产生异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二○○四年一月三十日四川省劳
    2023-06-10
    358人看过
  • 人社部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问题给出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
    2023-06-09
    238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1号令公布,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的贯彻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采取讲座、咨询活动、印发小册子等方式,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力度,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企业主的守法意识。目前,一些个私企业为保持其低成本优势,将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最底线直接作为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而最低工资标准本身并不是工资支付的一个实际标准,是向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法定最低限。针对这一问题,各地要重点向一些个私企业做好宣传,改变企业主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问题上的模糊的认识。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一)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省政
    2023-06-10
    115人看过
  •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当前劳动争议仲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部门:陕西省劳动厅发布文号:陕劳发[1999]222号各地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今年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加大和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很大的变化,同时也带来了双方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和各类劳动争议的不断发生。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发布部门:陕西省劳动厅发布文号:陕劳发[1999]222号各地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今年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加大和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很大的变化,同时也带来了双方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和各类劳动争议的不断发生。为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证和企业离退人员养老金发放有关问题》(国发办10号ぉ、(陕西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陕再就办字[1998]008ぉ的精神和《陕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就当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
    2023-06-09
    259人看过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体内容是什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具体内容是什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
    2023-05-05
    479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劳动保障网站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发布文号:苏劳社信息[2007]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全省劳动保障网站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全省劳动保障网站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按照省委、省政府对政府网站建设的要求,结合全省劳动保障系统网站建设需要,就加强全省劳动保障网站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一)建设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服务公众”的宗旨,以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将劳动保障网站建设成为政务公开的渠道、公共服务的窗口、沟通公众的桥梁。以“江苏劳动保障网”为门户,建设一流的劳动保障政务服务网站集群。(二)主要任务。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不断强化公共服务、努力提高公众参与互动水平,各市劳动保障网站应在省劳动保障系统网站测评中综合测评得分达80分以上,在各市政府部门网站的测评中争先创优
    2023-04-22
    467人看过
  • 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7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失业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的登记、缴费申报和待遇审核、发放等手续。(一)中央、省属、军队、外地驻穗单位,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的企业,市属单位,在市及以上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单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的登记、缴费申报和待遇审核等手续。(二)区、县级市属单位,在区、县级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单位,由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失业保险的登记、缴费申报和待遇审核等手续。(三)广州市属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独立统筹区、县级市的单位,在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失业保险
    2023-06-05
    334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惟迸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的重要契机,努力做到在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
    2023-06-07
    459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五)
    一、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座落地不一致的,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答: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遵循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邮电、电力、石油、铁路等中央驻津单位的分支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并应将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列为被申请人。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等区、县属经济技术开发小区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座落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小区注册座落在小区外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市仲裁委管辖范围的,由市仲裁委管辖。银行业和保险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是否有效?答:无效,应按法定管辖执行。三、劳动者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时,因要求用人单位补发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前所拖欠的工资和进再就业服务
    2023-08-17
    83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苏劳社险[2007]28号苏卫基妇[2007]19号苏财社[2007]17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乡村医生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对做好农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稳定农村卫生队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一、凡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执行。二、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中未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地方政府给予补助,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也应给予补助。省在安排省级养老保险补助方案时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
    2023-06-04
    61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7
      仍然有效,但法律法规更新很快,其中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该条款就不能适用。
    •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22
      用人单位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企业发生事故后,须在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未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及未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
    •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第二款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4
      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26
      工伤待遇原则规定: 1、医疗康复待遇(含医疗待遇【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留薪期内待遇和康复待遇。其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伤残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根据需要】); 3、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致残职工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承担】到退休年龄退休的除外! 工伤赔偿
    •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11
      本规定实施前,一级至四级伤残职残待遇、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属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范围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如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