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作为劳动者只要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就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及补缴从入职之日起的各项社会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保障领域IC卡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一些省市相继开展了IC卡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某一业务领域内的应用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对劳动保障工作走上信息化轨道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目前劳动保障领域内发行的IC卡,多种规格和类型并存,技术标准和信息标准不统一,生产管理部门分散,应用业务单一,既不利于节省资金,也不利于跨地区、跨业务使用,更不符合国家行业性IC卡应用统一规划的有关要求。鉴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为加强劳动保障领域IC卡应用工作的管理,促进IC卡应用工作规范、有序、安全地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IC卡应用已被列入国家十个领域IC卡重点应用项目之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22号)和《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国金卡〔1998〕003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行业性IC卡的应用必须统一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规划,统一发行并管理”的精神,在统一规划下,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经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在国家IC卡注册中心注册后组织实施。
二、劳动保障IC卡应用规划已经列入我部年内工作任务,今年我部将按照“一体化,只发一卡;高起点,一步到位;低门槛,滚动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劳动保障各项业务要求及发展趋势,考虑同资源数据库的衔接,兼顾地区差异性和扩充需求,并吸收地方IC卡业务流管理经验,对IC卡进行统一规划,组织专家论证,颁布主要技术标准、信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预计规划、标准和规范将相继在今年6月~9月间出台。按照部劳动保障IC卡建设的总体规划,各地根据部的统一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本地区IC卡应有规划,组织好在本地区的实施工作。劳动保障卡的发行,由劳动保障部统一组织,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发行和管理工作。在IC卡建设规划尚未出台之前,各地要慎重对待IC卡的发行和使用。尚未发行IC卡的地方要暂停发行,已着手设计但尚未制卡的地方要暂停制卡。
三、鉴于IC卡应用涉及劳动保障各业务领域,各地要明确IC卡归口规划管理单位,负责本地区劳动保障IC卡的统一规划和管理。部内IC卡的规划管理由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部信息中心)具体负责。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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