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事实行为应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即对行为人是否表达了某种心理状态法律不予考虑,只要有某种事实行为存在,法律便直接赋子予其法律效果。
所以,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关系
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是两个法律事实,不应因行使抗辩权而直接达到消除预告登记的效力的结果。例如在预售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有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的请求权,而出卖人有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请求权。如买受人未付清价款,则出卖人有对抗买受人移转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的抗辩权。即使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得到了预告登记的保全,该登记也不能改变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更不能因此而消除义务人的抗辩权。义务人行使抗辩权的结果,能够达到暂时或者永久地中止物权变动的结果的目的。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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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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