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
被判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还可以参加村的选举么?
我们都知道在我国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可以参加选举,但是很多人却对剥夺政治权利的不了解,以为一旦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没有机会参加选举了。
事实上,并非被剥夺政治权利也不是只有选举权受影响,或者说就不再享有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以下四种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其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和终身之分,可以独立实施,也可以附加于主刑实施。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届满之后,被剥夺人恢复政治权利。一般来说,有以下五种适用方式:
(一)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三)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一般为1年以上5年以下。
(四)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其中,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因此,在判处管制附件剥夺政治权利时,在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可以参加村的选举,当然,在服刑期间或者是村里的选举制度明确规定了受过刑罚的人不能参加选举的,那么一般情况下是很难参加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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