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提出的刑罚建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6 08:14:32 80 人看过

监察委移交案件的量刑建议:监察委员会是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的最高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移交的案件不会有量刑建议。监察委员会既不是侦查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不能自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必须按照职权对监察机关移送的监察案件进行转按照管辖范围立案。只有审查起诉人有依据,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才能继续进行。

量刑建议的依据

一是运用刑法中的量刑格进行量刑辩护。

我们知道,在适用刑罚、刑期的时候,每一个刑种都有一个量刑幅度,我们将这个量刑幅度分成最高格、最低格和高低之间的标准格,这就是刑罚中的量刑格。在这个量刑格的基础上,根据被告人的从重、从轻、减轻及酌定情节,比照量刑格进行准确量刑。刑法中所说的从重是指在标准格之上予以量刑;刑法中所说的从轻是指在标准格之下予以量刑;刑法中所说的减轻是在最低格以外进行量刑。因而,如果检控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前述量刑格,律师就可以指出其量刑建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运用量刑格向法庭提出从轻、减轻的更准确的量刑建议。

二是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进行量刑辩护。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判处。据此,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检控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事实上、性质上、情节上及危害程度上提出低于检控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辩护。

三是根据被告人有无法定从轻、减轻或酌定从轻的情节进行量刑辩护。

我国刑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规定,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据此,辩护律师应该充分运用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的情节进行量刑辩护。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自首犯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还有诸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提出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还有诸如法定年龄不到的、犯罪中止的、未遂的、团伙中的从犯等等,都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准确量刑建议。

审查起诉阶段是属于司法审理的一个环节,具体情况下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律师应当在对相关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后,提出合法的量刑建议,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对量刑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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