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的定义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0 18:02:37 370 人看过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定义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而产品责任又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二、产品责任保险投保的具体流程

第一步:提供资料至保险公司

第二步:保险公司出具报价单

第三步: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及保险凭证

第四步:采购商确认保险凭证

第五步:缴费

三、产品责任保险范围

1、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2)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支付的法律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2、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承担的违约责任,除非经过特别约定。

(2)被保险人根据劳工法或雇佣合同对其雇员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应由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承保。

(3)被保险人所有或照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这种损失应由财产保险承保。

(4)产品或商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有权尚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之前的责任事故损失。这种损失应由公众责任保险承保。

(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发生的事故责任损失。

(6)被保险产品或商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有缺陷产品造成的费用及损失。这种损失应由产品保证保险承保。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7日 14: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产品责任相关文章
  • 产品召回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的关系
    产品具有缺陷肇致损害,系现代工业消费社会之重要问题。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健全产品检验品质管理制度,防范于未然,固属重要。但确立产品责任,亦不可忽视,一方面是被害人得到适当之救济;另一方面,亦促进商品产销者(尤其是商品制造人)采取更积极之措施,以提高产品之安全性,减少损害之发生。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为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标的仅限于赔偿责任。随着传统民事责任理论的修正与变革,对责任保险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产品召回责任正是为了弥补“无损害,即无赔偿”的事后救济的民事责任理论的弊端而产生的。产品召回责任风险的客观存在以及产品召回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为传统责任保险范围扩大的内在动因。产品召回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同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具有同样的分散风险的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生产企业的损失。两者同时又存在诸多区别。法律依据不同。产品召回制度解决产品存在的系统性缺陷,由于系
    2023-04-04
    383人看过
  • 法律对产品责任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及修理商等一切可能对产品事故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具有可保利益,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险。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可以由他们中间的任何一人投保,也可以由他们中间的几个人或全体联名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除投保人本身外,经投保人申请,保险公司同意后,可以将其他有关方也作为被保险人,必要时必须加费,并规定对各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互不追偿。但在各关系方中,制造商应承担最大风险。除非其他有关方已将产品重新装配、改装、修理、改换包装或使用说明书,并因此引起产品事故,应由该有关方负责外,凡产品原有缺陷引起的问题,最后都要追溯至制造商负责。(三)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产品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多为期内索赔式,即以索赔提出的时间是否在保单有效期内作为确定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四)产品责任保险的赔偿。在产品责任保险保单中,通常规定
    2023-08-08
    243人看过
  • 产品责任险与公众责任保险的比较
    (一)承保对象的比较:公众责任保险: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产品责任保险:生产者、制造、分装、装配、加工厂商、进口商及批发商、经销商、零售商等(二)承保责任的比较:公众责任保险:须是在在保单列明地点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而致的赔偿责任;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经认可的诉偿费及其他费用。产品责任险: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的人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他人(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经认可的诉偿费及其他费用。(三)影响费率因素的比较:公众责任险:1、被保险人的经营性质、管理情况及以往损失记录;2、保险地点所处的地理环境、营业面积、安全设施等;3、赔偿限额、免赔额的高低等。产品责任险:1、被保险人的经营性质、管理情况及以往损失记录;2、投保产品的种类、规格、性质、用途等;3、年预计销售额、往年销售额4、赔偿限额、免赔额的
    2023-06-15
    472人看过
  •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中的义务是什么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中的义务:。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有关情况的询问,如实填写申请表。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保险人的终止通知到达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时,保险合同终止。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保险费不予退还。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被保险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产品质量管理,避免生产、销售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保险人可以检查被保险人是否符合前款规定,
    2023-05-31
    58人看过
  •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的连续责任是怎样的呢?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的连续责任是指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只要在保险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一、根据本讲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顺序为什么第一步:保险公司赔偿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如果机动车没有投保第三人责任强制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步:过错方赔偿机动车的交强险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的,按下面的规则进行处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只有一方有过错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人、非机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非机动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第三步:商业三
    2023-06-25
    310人看过
  • 产品责任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1910年前后,英国、美国等国都曾因生产和销售毒品而负有责任。为了保护和限制其传播,保险市场产生了有毒责任保险,早期的产品责任保险主要覆盖食品、饮料、药品、化妆品等与人体健康直接相关的产品。后来,保险范围扩大到各类日用品、纺织、机械、石油、化工、电子工业产品,以及大型飞机、船舶、成套设备、钻井船、核电站、卫星、火箭等。也就是说,只要投保人有产品责任险的要求,任何产品都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产品责任险的保险历史已经超过90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自20世纪70年代美国确立绝对责任原则后,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开始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影响。产品责任保险业务量最大的是美国,产品责任保险保费年收入数百亿美元。西欧和日本的产品责任保险业务增长也很快。此外,在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产品责任保险也在20世纪70年代末迅速发展,我国的产品责任保险始于1982年。当时只限于出口商品,业务量不大
    2023-05-31
    128人看过
  • 产品责任保险保单的主要内容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凡是因产品事故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人都可以成为产品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例如,制造商、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以及修理商等,他们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险。投保人可以是一方、数方或有关的各方,这要视具体情况和需要而定。除了投保人是当然的被保险人外,由投保人提出并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有关各方也可作为被保险人载入保单,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一般互不追偿。(2)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分为两个方面:1、产品发生事故致使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替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时应掌握:该产品事故必须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事故必须具有意外和偶然的性质;赔偿金最高不能超过保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2、产品事故发生后引起的诉讼、辩护费用及其他事先双方约定的费用。(3)除外责任产品责任保险将以下这些责任或损失列为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
    2023-06-06
    101人看过
  • 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义务有哪些
    1、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中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避免生产或销售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被保险人提
    2023-04-16
    330人看过
  • 《保险法》规定法律责任的意义
    《保险法》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有15个条款,占《保险法》全部内容的约1/10。显示了国家防范保险市场风险的立法意图。具体地说,《保险法》专章规定法律责任的意义主要有:(1)《保险法》专章规定法律责任,是法律立法规范性的要求。为了保证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作为一部完整的法律,法律责任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2)《保险法》专章规定法律责任,是为了规范投保行为、承保行为、保险中介行为和保险管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健康和有序发展,保护保险投资者和保险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3)《保险法》专章规定法律责任,主要基于保险市场是经营风险的市场,发生巨额保险事故,就会严重危害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与持续发展。
    2023-04-23
    291人看过
  • 猝死是怎么定义的保险赔偿责任有哪些
    猝死情形下的保险赔偿责任有哪些?猝死是否属于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意外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对猝死情形下的保险赔偿责任与大家共同探讨。一、猝死的定义猝死是指自然发生、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猝死尸体的检验》(GA/T170-1997)猝死一个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患有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发生突然的、出人意外的非暴力死亡(自然死亡)。猝死的时间限度,目前一般指从开始发病(或病情突变)到死亡在24小时以内者。二、对猝死的认定目前对猝死的通说认为,猝死只是一种死亡的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而死亡原因是确认保险责任的关键问题。简而言之,死亡原因是本身的疾病导致,那么在健康险类内理赔是不存在争议,在意外险内一般是拒赔的;如果死亡原因是外来的、非疾病的,是符合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猝死分病理性死亡和非病理性死
    2023-05-05
    77人看过
  • 出口产品责任保险中产品危险程度是如何划分的
    出口产品危险程度的划分(一)一般风险产品一般风险产品,系指风险较小、产生的损害后果不严重的各种产品,亦即中等风险产品和特别风险产品以外的一切产品,不一一详列。(二)中等风险产品中等风险产品,系指有一定的风险,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的产品。它包括:1、农作物产品。如小麦、大米、黄豆、棉花、烟草、蔗糖、蔬菜、瓜果、装饰花卉和苗圃产品等。2、活牲畜。如菜牛、猪、山羊、奶牛、家禽、鸡蛋、火鸡、兔子、马及其他带毛动物等。3、金属制品。如鼓风炉、钢制品、轧钢机、钢钉、钢管、铝产品、锌产品、铁制品、有色金属产品、铜产品等。4、橡胶品。如橡胶、塑料橡胶鞋、橡胶塑料软管、各类塑料品等。5、制作金属产品。如金属容器、锯条、金属卫生用具、金属门及框架、铸造物、建筑和装饰金属产品、有色金属锻件等。6、工业机械和设备。如农业机械与设备,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花园拖拉机和锄草机、采矿机械与设备、输送机械和设备、机床及其
    2023-06-12
    257人看过
  • 产品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怎样规定的
    产品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既有一致的地方,如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等,也有一定的差异,即它要求有违法行为,主观故意。律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文重点讨论违法行为和主观故意两个要件。违法行为是指加害人违法实施的侵害他人权利或损害他人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和不作为均可成为违法行为。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使被欺诈者陷入错误判断,或加深其错误、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沉默于法律、习惯或契约有告之义务的场合,应构成欺诈行为。因此,欺诈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积极编造虚假情况或歪曲事实,故意告之消费者虚假情况,也包括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而不告知。所谓故意是加害人希望或者放任其
    2023-03-16
    314人看过
  • 对责任保险的定义及赔偿方式
    责任保险,又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订立责任保险合同的目的,实际上是由保险人担负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以某一具体的物质形态的财产为标的的保险有所不同。但是,由于发生民事赔偿责任,就需要向受损害的第三者支付金钱或者实物作为赔偿,所以,这种保险实际上是以被保险人的全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也应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受损害的第三者必须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缺少其中一个条件,保险人就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以具体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责任的构成较为简单,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而造成毁损灭失的,保险人即负有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免除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
    2023-04-23
    471人看过
  • 产品责任保险费用怎么算
    产品责任保险实行预收保险费制,即在签订产品责任保险合同时,按投保生产、销售或分配计划的全部产品或商品价值计算收费,待保险期满后再根据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的实际生产、销售或分配的产品或商品总值计算实际保险费,对预收保险费实际多退少补,但实收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人规定的最低保险费。如某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预交保险费6000元,但保险期内实际销售额较计划指标下降了30%,应退保险费1800元,但保险人规定类似业务每笔的最低保险费(保险费起点)为5000元,因此,被保险人只能获得1000元的退费。出口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应收保险费=生产(销售)总值×适用费率在经营中,保险人原则上一次收清预收保险费,再在保险期满时调整,但对于应交保险费较多,被保险人一次交清确有困难者,亦可允许被保险人分期(按季或半年)交付预收保险费。一、产品责任保险的特点1、保险标的无形:产品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
    2023-03-25
    354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在责任保险领域内,产品责任保险是发展较为迅速的险种。零售商、批发商和制造商对由离开销售和生产场所... 更多>

    #产品责任
    相关咨询
    • 保险公司的产品责任险的赔偿义务?
      香港在线咨询 2021-08-03
      1、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2、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
    • 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哪些,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5-04
      关于产品责任险的范围包括哪些的问题, 1、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2)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支付的法律费用及其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2、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承担的违约责任,除非经过特别约定。(2)被保
    • 产品质量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及责任范围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06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取得正式合格证予生产的民用产品,均可由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下称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保险产品由于其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本身的经济损失,并经用户要求投保人履行国家对产品应尽的义务,而投保人未能履行时,保险人按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对产品的用户负赔偿责任: 一、修复费用; 二、报废费用; 三、更换费用。
    • 保险合同中责任保险合同是怎么定义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6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保险
    • 2020诉讼责任保险的定义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29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即将保险产品设计为一种虚拟的担保物,为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险种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本保险产品中的地位为投保人。保险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中是提供“担保物——保险产品”的主体,保险公司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的担保人,其就像一个生产出“实物产品”的生产者一样,将其产品卖给了投保人。投保人,即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产品作为担保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