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受理时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1 14:54:06 426 人看过

粤劳社函[2007]788号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确认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及相关问题的请示》(珠劳社[2007]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障条件》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提出申请的时限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职工就同一事故再次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不予受理。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5日 04: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障相关文章
  • 《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免赔条款规定
    根据《条例》和《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交强险完全免赔作为国家强制机动车投保的险种,无论是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或是无责,保险公司都得赔偿,唯一交强险可以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之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非受害第三人故意的交通事故损害,交强险都将在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
    2023-08-17
    141人看过
  • 关于公务员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复函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处:最近,有的地方询问,公务员离开机关创业要办理提前退休,在退休条件及有关待遇上有何规定。现按照省委主要领导同志的要求,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工作年限满三十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二、公务员退休待遇方面,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外,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按退休前的80%计发。江西省人事厅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2023-04-24
    383人看过
  • 关于就业再就业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新劳社函字[2006]130号塔城地区劳动保障局:你地区沙湾县劳动保障局《关于就业再就业政策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一、沙湾县原青年饭店由自治区铁路局投资创办,属于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移交沙湾县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后,其原国有资产性质未作变更的,其下岗失业人员可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二、改制前已离开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若解除劳动关系后,目前仍为失业人员的,属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若期间被非国有企业招用后再次转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后转失业的,均不属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三、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供销系统下岗职工是指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具有城镇户口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四、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18号)中对岗位补贴的标准未作统一规定。
    2023-06-05
    337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办标函[2005]155号四川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川建[2005]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1号)和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的规定,现函复如下:一、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后有效。二、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
    2023-06-05
    181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时限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劳动局:你局闽劳监便字(94)21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复函如下:一、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决处理事故的结论性意见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本次事故除应认真总结教训外,仍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对事故进行处理结案。二、对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以下级别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省级人民政府的裁决应视为终局结论。如对此结论不服,可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2023-06-09
    370人看过
  • 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律综合知识
    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7号深圳保监局:你局《关于交强险若干问题的请示》(深保监发〔20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机动车的种类、使用性质等重要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的,根据《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执行。保险公司依据投保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填写的投保单和如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应按照《交强险费率方案》计算、收取保费。若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6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9条进行处罚。对于保险公司明知被保险机动车的种类、使用性质等,而不按照《交强险费率方案》计算、收取保费的,可依据《条例》第38条进行处罚。二、根据
    2022-11-17
    348人看过
  • 关于保险价值确定等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保监局:你局《关于保险价值确定等问题的请示》(内保监发〔2007〕2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保险价值,目前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定义。根据全国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保险术语》的解释,保险价值是经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确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前者是指定值保险,后者是指不定值保险。在实务中,要注意区分合同载明的是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还是保险价值。二、重置价值,是指以同一或类似的材料和质量重新置换受损财产的价值或费用,为财产保险中确定保险价值的一种方法。“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是指人保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规定的以重置价值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三、以估价方式确定保险金
    2023-04-23
    438人看过
  • 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条件问题的复函
    广州造纸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条件问题的请示》(广纸司[1998]41号)收悉。现复如下:一、以考核结果的某种等级(层次)约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若用人单位把对劳动者的考核情况作为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依据,则应依照《劳动法》第26条(二)项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约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二、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安排劳动者下岗,但本人不愿下岗和不签下岗协议的,用人单位可按《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22条第(一)项和第24条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发给经济补偿金,不能视为终止合同。因此,不应将此内容作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三、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按《劳动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以法定的终止条件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2023-06-09
    281人看过
  •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对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秘函[2005]39号对《关于对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对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鲁府法字[2004]34号)收悉。经研究,对你办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理解,我们没有不同意见。附: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二00五年二月一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鲁府法字[2004]34号签发人:张华福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我省烟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申请时限问题向我们请示(见“烟法制[2004]23号”)。根据我们的理解,我们认为:一、《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
    2023-06-10
    304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税政字[1996]159号【发布日期】1996-08-15【生效日期】1996-08-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复函(1996年8月15日财税政字〔1996〕159号)辽宁省地税局:你局《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农〔1996〕1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凡农村实行了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的地方,农业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益)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二、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方将计税土地转包给他人经营,双方签订有效的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除另有规定外,农业税纳税人原则上为第二承包单位和个人。对双方没有签订有效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按照《农业法》有关规定,原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没有合法转移,因此,农
    2023-06-07
    242人看过
  • 关于水路运输法规、规章有关问题的复函
    武汉市交通委员会:你委武交字[1992]第10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水路运输企业的各种营业机构(公司、部、站、所等)依法从事水运业服务,其性质应根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定。这类机构申请从事为本企业服务以外的其他水运业服务,依法经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应视为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其所从事的代办运输手续、代办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业务,属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它不享有承运人的权利,不承担承运人的义务。二、关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情况产生直接损失如何赔偿的问题,应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即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和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按该条一、二两项办理;未保险或保价的,按该条三项办理,其赔偿价格的计算,按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七年发布的《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
    2023-06-08
    274人看过
  • 关于建行基建贷款分帐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关于建行基建贷款分帐问题,总行建总函字(91)第203号文已通知在案。执行中有些行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综合答复如下:一、上年9月21日以后,贷款余额有变动,如何计算上年结转贷款余额的累计积数上年9月21日以后,贷款余额有变动的帐户在分帐时,应冲转上年结转贷款累计积数的计算方法为:上年结转贷款余额×当年累计日数(自1月1日至分帐之日止的累计日数)+上年结转积数。二、“帐户调整表”中“调出帐项”、“调入帐项”填列方法帐户调整表是分设帐户进行帐务处理的依据,“调入”“调出”帐项按实际应廛出、调入的项目内容填列。主要有“上年结转贷款指标累计”、“上年结转贷款余额(包括累计日积数)”、“上年收回贷款累计”、“上年发放贷款累计”以及当年逐笔归还的贷款(包括日积数)。凡在记帐时应作调减的项目数字,在调整表内均以红字填写。三、分帐以后结息的,其目数、积数应
    2023-06-10
    218人看过
  • 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
    (1993年6月28日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68号)辽宁省劳动局:你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企业规章中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相抵触是否有效的请示》(辽劳裁字〔1993〕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同意你省的意见。企业制定规章,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企业作出株连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劳动管理政策的,因而也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对企业的这种做法应予以制止和纠正。但是考虑到一些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可视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责令其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赔偿。
    2023-06-05
    210人看过
  • 企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企业职工享受工伤云县有关问题的请示(密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零零零年一月十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职工在1996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就是否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的文件精神执行,企业与职工有些分歧,其分歧的内容是1996年9月30日之前发生的工伤是按照上述文件精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是按照原有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双方各执己见,为处理好类似的分歧,请市局给予解释。特此申请
    2022-04-10
    372人看过
换一批
#社会保障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 更多>

    #劳动保障
    相关咨询
    • XX部关于对工程造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2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四川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川建[2005]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1号)和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
    • 关于工伤复发后的申请时限问题
      北京在线咨询 2024-12-21
      工伤职工如果需要治疗且确认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则不受时间限制。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将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他相关事宜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对于生活不能自
    • 有关工伤认定的问题: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广东在线咨询 2024-12-21
      如果上班途中受伤的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则不算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 有关问题:关于期限确定的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4-11-25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有权提交执行申请,并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此期限大约为两年。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人遇到突发情况需要暂停或更改申请人的请求权,应遵循法律原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及中断的标准。 对于尚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书问题,依据《民事诉讼程序法》第226条规定,接收申请执行书的人民法院若超过半年未能予以实行,申请人可向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在经过
    • 关于工伤认定程序的相关问题探讨
      江西在线咨询 2024-12-20
      不是工伤的,也可以申请伤残鉴定。并不是只有工伤才可以申请伤残鉴定。 如果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可以到社保局领取《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到社保局指定医院进行鉴定,由三位医生签字盖章,交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程序和工伤鉴定基本差不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