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监事会需要了解哪些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22:21:30 463 人看过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深圳公司法监事会工作规定

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圳经济特区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监事会,是指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监事会。

第三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七条监事会是公司贪污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含股东会,下同)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不予纠正的,有权向股东大会或产权单位报告;

(四)经出席监事会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对董事会决议拥有建设复议权;

(六)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经理的建议。

第三章监事会的产生

第十条公司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一)股东代表;

(二)国有产权代表;

(三)不抵于监事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员工代表。

第十一条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国有产权代表由国有产权单位提名,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三分之二的监事由国有产权单位派出,其余由职工代表出任,并按前款规定产生。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其首任监事由发起人提名,经创立大会选举产生;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其首任监事由主要股东提名,经创立大会选举产生。本款所列选举产生的监事,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按照公司负责人交叉任职办法,监事会主席原则上由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人选中产生。

第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或委派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六条公司违反上述第十五条规定选举、委派的监事,该选举、委派无效。

第十七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董事会或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损益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九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当董事和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和经理进行诉讼。

第二十一条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地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第二十二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委派单位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五章监事会监督程序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二至四次,一般应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半年则必须召开一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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