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借据和欠据有哪些区别
最后,我们来分析一下“欠据”与“借据”的不同之处。首先,理所当然的地,“欠”与“借”均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借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借款之前没有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出借,双方达成了要约和承诺,才形成了借款的合同关系,出借人当然在出借之日并不知道借款人不会偿还而侵害自己的权利。出借人,即债权人在出借之日当然不会、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只有在注明了还款日期,而债务人逾期不归还的情况下,债权人才会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
而注明了还款日期的,应从还款日期到来之日起计算为3年。那么对于“欠据”而言,情况应与之不同。因为“欠”是基于债务人出具欠据之前双方有经济上的往来,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或者经过清算以后,债务人需给付债权人款项,但在债务人当时没有给付能力或不愿意及时给付的情况下,双方才达成合意或妥协,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据,这种“欠”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是对双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在出具欠据之日,就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如果该欠据没有注明还欠日期,出具欠据之日就是双方债权债务形成之时,也是债权人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之日。因为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出具欠据之日是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欠款、主张权利之时,债务人暂时无偿付能力,才没有及时清结而出具了欠据的,那么出具欠据之日,就是债权人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其应该在出具欠据之日起3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
反之,如果欠据上注明了还款日期,因为债权债务关系,在出具欠据之日起已形成,即使没有到还欠日期,笔者认为,债权人既可在出具欠据之日起、还欠日期到来之前向法院主张权利,也可在还欠日期到来之日起,3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而不超过诉讼时效,而受到法律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有还借日期的“借据”与有还欠日期的“欠据”在诉讼时效上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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