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证二合一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的层级和权限。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自动失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分城市而定,房地产开发商在申请这个证件时可以咨询工作人员证件的有效期有多长,这样才不至于耽误工程建设。
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申请》(须盖申请单位公章)1份;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1份;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用地红线图(包括用地红线图、土地使用条件、规划条件及附图)1份;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须盖申请单位公章)1份;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须盖申请单位公章)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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