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海权犯盗窃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31:08 416 人看过

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海权,男,1972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乾安县人,农民,住乾安县赞字乡。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09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09)第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海权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海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初,乾安县赞字乡大率村村民石磊、孟令福(已判刑),雇佣本村村民被告人徐海权、马良(已判刑)、石岩、马传明(均在逃)在乾安县赞字乡大率村东四百余米田地里二次盗窃吉林油田乾安采油厂价值人民币8398元的地下废旧输油管线130余米。后将旧钢管卖给赵二(在逃),赵二将此钢管从地里拉走。

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徐海权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海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初,乾安县赞字乡大率村村民石磊、孟令福(已判刑),雇佣本村村民被告人徐海权、马良(已判刑)、石岩、马传明(均在逃)在乾安县赞字乡大率村东四百余米田地里二次盗窃吉林油田乾安采油厂价值人民币8398元的地下废旧输油管线130余米。后将旧钢管卖给赵二(在逃),赵二将此钢管从地里拉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海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石磊、孟令福、马良供述;证人李建民、姜君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现场照片;被告人徐海权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海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价值人民币8398元的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海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林春颖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朱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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